南商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商中国”)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南商中国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应认真阅读本条款细则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南商中国说明。如持卡人不同意本条款细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持卡人同意申请南商中国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对本条款细则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 第一条 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是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可在其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支取现金,并转入本人名下南商中国的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持卡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分期利息。

    第二条 本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每次申请支取的现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现金分期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三条 持卡人成功办理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后,核准的款项仅限划入持卡人本人在南商中国开立的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

    第四条 该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家用电器消费、家具装修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及其它个人小额耐用品消费) ,禁止用于以下用途:

    (一)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理财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非法借贷、非法集资;

    (三)生产经营用途;

    (四)房产领域;

    (五)不得用于开立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持卡人必须完整保留现金分期款项涉及的相关消费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协议/合同、收据、发票等,南商中国拥有随时调取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分期资金或未按要求提供消费凭证等情况,南商中国有权提前结清持卡人的现金分期,尚未归还的本金及提前结清对应的违约金记入当期账单应还款额,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已收取的分期利息将不予退还;同时南商中国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分期业务的申请。

    第六条 持卡人对于支取的现金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6期、12期、24期 (每期为一个月),各分期期数的分期利息率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利息 分期期数 现金分期
    按月支付分期利率
    收费标准 单利年化利率
    6期 0.75%每期 15.27%
    12期 0.75%每期 16.22%
    24期 0.75%每期 16.43%
    如期数、价格、还款方式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年化费率计算是根据客户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根据客户选择的分期期数、分期利息支付方式、办理日与账单日间隔、提前还款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客户可在南商中国网银、手机银行等分期申请页面查询该笔分期年化费率水平。客户最终分期利息金额以账单为准。

    第七条 若因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汇款失败或错误(包括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等情况),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第八条 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个人卡持卡人办理,仅持有附属卡、公司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第九条 持卡人现金分期的申请(包括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及分期利息)是否通过,以南商中国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条 现金分期业务一经成功办理,持卡人不可主动进行撤销、不可主动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第十一条 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每期应还本金、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第十二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将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第十三条 现金分期业务不计积分。

    第十四条 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及相关分期利息。

    第十五条 若持卡人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提前还款违约金须一次性清偿。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需通过客服热线95327,或(86551)95327(港澳台及境外客户拨打)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提前还款分期利息处理:对于分期利息按月收取的,南商中国将一次性扣收尚未偿还的本金,免除剩余未下账期数的分期利息并按照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现金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不受影响正常进行,至全数还清为止。持卡人若需要对现金分期业务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十六条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如持卡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持卡人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将全部到期应付,持卡人须向南商中国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及其他相应费用,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一)信用卡被持卡人或南商中国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

    (二)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三)持卡人违反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

    (四)持卡人破产或身故;

    (五)导致持卡人无法履行其在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义务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南商中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解释本条款以及现金分期条款的审核和终止权力,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手机短信等方式的一种或几种通知申请人。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申请人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细则内容。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