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商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如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南商中国”)信用卡主卡持卡人( 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南商中国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应认真阅读本条款细则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南商中国说明。如持卡人不同意本条款细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持卡人同意申请南商中国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对本条款细则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条 消费分期业务是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消费类交易分期还款服务。客户可在消费完成后且未出账单前通过我行指定渠道申请,或直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服务或权益。

第二条 本业务限人民币币种,仅持有附属卡或公司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第三条 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当期账单日系统跑批前(通常为22:05,具体时间以银行处理时间为准)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业务。

第四条 申请消费分期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且申请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10元。

第五条 不能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南商中国规定的其他交易及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限制进行分期的交易。

第六条 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一经成功办理,则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第七条 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消费交易产生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参与本业务。

第八条 消费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南商中国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第九条 南商中国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3期、6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多种期数选择。各分期期数的分期利息率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利息 分期期数 消费分期
按月支付分期利率
收费标准 单利年化利率
3期 0.65%每期 11.67%
6期 0.60%每期 12.24%
12期 0.60%每期 13.04%
18期 0.60%每期 13.24%
24期 0.60%每期 13.27%
36期 0.60%每期 13.18%

*年化费率计算是根据客户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根据客户选择的分期期数、分期利息支付方式、办理日与账单日间隔、提前还款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客户可在南商中国网银、手机银行等分期申请页面查询该笔分期年化费率水平。客户最终分期利息金额以账单为准。

第十条 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利率,分期利息将与每期应还本金一起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消费分期成功后,分期金额、分期利息等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并计入最低还款额中,持卡人应根据账单显示金额按时还款。

第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消费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第十三条 已成功办理消费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消费分期下期应还本金。

第十四条 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积分规则》的规定计算积分。

第十五条 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

第十六条 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业务中尚未下账的分期余额及提前还款违约金须一次性先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下账的分期款 项,需通过客服热线95327(境内客户拨打),或(86551) 95327(港澳台及境外客户拨打)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对于分期利息按月收取的,南商中国将一次性扣收尚未下账的本金,免除剩余未下账期数的分期利息并按照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消费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南商中国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冻结、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失联、失踪、身故;持卡人违反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南商中国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同时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息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南商中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解释本条款以及账单分期条款的审核和终止权力,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手机短信等方式的一种或几种通知申请人。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申请人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通过客服热线95327(境内客户拨打),或(86551) 95327(港澳台及境外客户拨打)申请结清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细则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