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商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如南洋商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商中国”)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南商中国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应认真阅读本条款细则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南商中国说明。如持卡人不同意本条款细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持卡人同意申请南商中国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对本条款细则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条 账单分期业务是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已出账单的消费金额在扣除不可分期交易的金额后,进行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分期利息的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仅持有附属卡或公司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第三条 持卡人(含已经成功申请人民币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对已出账单的交易可以在当期账单最后还款日系统跑批前(通常为22:05,具体时间以银行处理时间为准)申请分期。

第四条 对已出账单的交易申请分期,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最高不超过当期新增刷卡消费(不含预借现金、分期付款交易以及其他南商中国指定的交易)总金额的90%。

第五条 不能申请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预授权交易以及南商中国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账单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南商中国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第七条 南商中国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3期、6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每期为一个月)多种期数选择,各分期期数的分期利率收费标准如下:

1、我行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3期、6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多种期数选择,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利息 分期期数 账单分期
按月支付分期利率
收费标准 单利年化利率
3期 0.65%每期 11.67%
6期 0.60%每期 12.24%
12期 0.60%每期 13.04%
18期 0.60%每期 13.24%
24期 0.60%每期 13.27%
36期 0.60%每期 13.18%
如期数、价格、还款方式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年化费率计算是根据客户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根据客户选择的分期期数、分期利息支付方式、办理日与账单日间隔、提前还款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客户可在南商中国网银、手机银行等分期申请页面查询该笔分期年化费率水平。客户最终分期利息金额以账单为准。

第八条 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利率。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第九条 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成功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并计入最低还款额中。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十条 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

第十一条 账单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计算积分。

第十二条 若持卡人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及提前还款违约金须一次性清偿。

第十三条 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需通过客服热线95327(境内客户拨打),或(86551) 95327(港澳台及境外客户拨打)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提前还款分期利息处理:对于分期利息按月收取的,南商中国将一次性扣收尚未偿还的本金,免除剩余未下账期数的分期利息并按照剩余未下账本金的3%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南商中国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同时,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息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南商中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解释本条款以及账单分期条款的审核和终止权力,并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手机短信等方式的一种或几种通知申请人。该等变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申请人如不接受变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细则内容。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章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