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境外旅行及医疗救援权益须知】
声明:
一、为确保您正常享受权益服务,本行需要向权益服务商上海荣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联世合国际救援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您的姓名、性别、证件号末6位、信用卡号末6位信息,以上信息将用于权益服务过程中资格登记和身份认证。如您拒绝提供上述信息,您可向我行客服热线 95327登记放弃本权益。
二、为确保您全面了解所享有的权益,请务必在请求救援服务之前认真阅读本须知,以避免您对救援服务产生任何误解。您有权就任何不理解之处要求我公司救援中心做出解释,救援中心将保留本须知的解释权。您在第一次请求救援服务之时,便视为已经知悉并且愿意接受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1    享权人:
指南商中国指定可享有约定服务的持卡人本人。
2    享权事件:
享权人在满足以下表格内列明的相应服务类别的全部先决条件时有权就该服务类别项下的全部服务子项目提出服务请求。尽管有前述规定,若特定服务子项目适用额外或特殊的先决条件,则享权人应当同时满足该额外或特殊的先决条件时方有权就该服务子项目提出服务请求。
服务类别 | 境外旅行救援服务 | 境外医疗救援服务 |
先决条件 |
1. 享权人在境外旅行或留学出发之前需要获取旅行或留学目的地的相关信息; 2. 享权人在旅行期间遭遇紧急情况; 3. 单次行程连续不超过180天; |
1. 享权人在常住国境外旅行期间或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 2. 单次行程连续不超过180天; |
* 单次行程自境内海关出境之日起计算。
3    服务时间与服务期限:
呼叫中心服务时间:365天 7×24小时
服务期限:自本项权益的生效之日起1年
4    服务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除外国家和地区:(1)安联世合在履行本合同、提供本合同下的相关服务和利益时,涉及某一国家或地区,可能使其遭受联合国相关决议下的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令(或在适用的法律或法规中、安联世合提供相关服务和利益时应当遵守的其他贸易或经济制裁措施。以上统称为“适用的经济制裁”)。 此类除外国家或地区可能包括以下名单中的国家或地区,具体将以最新有效的适用的经济制裁为准:阿富汗、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缅甸、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古巴、刚果共和国、埃及、厄立特里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海地、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马里、尼加拉瓜、朝鲜、俄罗斯、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叙利亚、突尼斯、乌克兰、委内瑞拉、波黑、黑山、塞尔维亚、也门、津巴布韦;(2)救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国家或地区。
5    服务内容
5.1 境外旅行救援服务
序号 | 服务内容 | 释义 | 限制条件 |
1 | 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 您可以在旅行前或旅行期间致电救援公司,获取留学目的地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签证、当地使领馆信息、气候、语言、文化、汇率、疫苗接种信息的查询 | |
2 | 行李、护照遗失援助服务 | 1.当您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在途中延误或丢失了行李,救援公司可提供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信息,协助您找回行李并协助您转运至所在地 2.当您在旅行期间遗失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或旅行证件等,救援公司可提供与补发证件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当地有关的机构或部门,协助您申请补发相关文件。 |
补发证件的费用需要由您承担 |
3 | 重新安排行程 | 当您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路线继续旅行,救援公司为您制订相应的前往目的地的行程安排具体包括:查询出行路线服务;安排预订机票、酒店服务;安排目的地的机场接送服务。 | 机票、酒店、机场接送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需要由您承担 |
4 | 紧急电话翻译 | 当您在境外旅行途中发生紧急状况时,救援公司可为您提供免费的短时、紧急在线的电话翻译服务(目前为英语、日语)。同时,救援公司也可以协助介绍当地翻译的信息,如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 | 如果产生雇佣当地翻译的第三方费用需要由您承担 |
5 | 紧急法律援助 | 当您在境外旅行期间,如需当地法律援助,救援公司可为您介绍当地律师事务所,提供其名称、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信息。 | 如果产生相关的律师费用等第三方服务费用需由您承担 |
6 | 紧急口讯传递或文件递送 | 当您在境外旅行期间遭遇紧急的伤病事故,可致电要求救援公司将有关情况尽快通知其家属或相关联系人。如您需要的话,救援公司可协助传递相应的文件材料给您的亲友或同事。 | 如果产生相应的第三方服务费用需要由您承担 |
5.2    境外医疗救援服务
序号 | 服务内容 | 释义 | 限制条件 |
1 | 电话医疗咨询 |
当您在旅行中如遇到身体不适,救援公司服务可为您提供相关的医疗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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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的推荐、介绍 |
根据您的需求及病情、身体状况等,救援公司尽可能为您推荐符合医疗要求的、经其审查或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提供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专科特长、工作时间等。 |
仅协调,不承担第三方费用 |
3 | 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
根据您的需求、病情、身体状况等,救援公司可协调安排您到当地尽可能符合医疗要求的、经其审查或有合作关系的具有第三方预约机制的医疗机构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公司可协助安排住院治疗。 |
仅协调,不承担第三方费用 |
4 |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 |
如果您到救援公司提供直付服务合作的网络医疗机构就医,救援公司可以根据您要求为其担保垫付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救援公司将在收到您的担保金的情况下启动担保或垫付 |
仅协调,不承担第三方费用 |
5 | 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 |
在您住院期间,救援公司医疗顾问会联系您的主治医生,对您住院期间的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且救援公司可尽力协助获取您的医疗报告、住院小结、账单和收据等文件 |
仅协调,不承担第三方费用 |
6 | 医疗翻译 |
安援可以安排为持卡人提供通过电话方式的翻译服务(仅限英语) |
仅协调,不承担第三方费用 |
7 | 递送必需的药物和医疗用品 |
在有医疗必要且在救援公司尽可能的情况下,可安排为您递送持卡人护理、医疗所必需的且在您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 |
仅协调,不承担第三方费用 |
8 | 直系亲属探病 |
若您在境外单独旅行且住院治疗且已经连续超过7 天以上或者由救援公司的医疗顾问评估后预计住院治疗时间超过10天,救援公司可按您的要求安排一位直系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国内到您入住的医院探望并同时代为安排其在当地的住宿。 |
交通:救援公司将为您支付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 |
9 | 未成年同行子女回国 |
当您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受身故而造成其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时,救援公司可协助安排并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返回国内居住地,必要时,救援公司可为该人员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返回并支付费用 |
救援公司为您承担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
10 | 紧急医疗转运 |
当您在境外旅行期间如遭遇意外或急性病症,基于病情的严重程度,经救援公司医疗顾问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的处理时,救援公司将安排协调适当的医疗转送方式,将您从当前所在医院转移至可提供更为适当诊疗措施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 |
救援公司为您提供的服务总计最高上限为人民币300,000元。 |
11 | 医疗转运回国 |
当您接受了由救援公司提供的紧急医疗转送并住院和初步治疗病情稳定后,经由救援公司医疗顾问从医疗角度评估建议需要转运回国,救援公司将安排协调安排您适当交通工具和方式,转送您返回居住地的家中或医院继续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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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遗体/骨灰运送回国 |
若您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或急性病症不幸身故,如情况允许且合法,应直系亲属要求,救援公司可安排运送遗体或骨灰返回本国或常住国,救援公司也可根据您的遗愿或直系亲属的要求安排在身故地安葬。 |
6    除外责任
    6.1    如发生以下除外责任的任意情形,则享权人无权向救援公司提出服务请求或承担救援费用:
6.1.1 | 要求救援服务时,享权人年龄已超过70周岁; |
6.1.2 | 当享权人在居住地时发生的救援事件; |
6.1.3 | 享权人的既往病症直接或间接引发的救援需求; |
6.1.4 | 享权人的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直接或间接引发的救援需求; |
6.1.5 | 享权人因情绪的、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6.1.6 | 享权人因性传播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需求; |
6.1.7 | 享权人因法定传染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需求; |
6.1.8 | 享权人不顾医生劝告离开常住国境外旅行或离开居住地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以获得医学治疗或疗养为目的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
6.1.9 | 如果享权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状况,和/或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意见,享权人没有必要使用医疗救援服务,或者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享权人返回居住地之后进行,由于此等情况而发生的救援需求; |
6.1.10 | 享权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认可的和/或未经乙方安排的医疗救援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
6.1.11 | 因为享权人接受了一个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和/或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6.1.12 | 与分娩、流产或怀孕有关的任何治疗或费用; |
6.1.13 | 享权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
6.1.14 | 享权人未遵医嘱使用药物或酗酒,或受管制药物、酒精的影响期间; |
6.1.15 | 享权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6.1.16 | 享权人的故意行为以及因享权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自伤、自杀、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
6.1.17 | 享权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期间,以及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
6.1.18 | 享权人被绑架、勒索和非法拘禁期间; |
6.1.19 | 享权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
6.1.20 | 如果享权人从事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以外的其它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于此等情况造成意外伤害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用; |
6.1.21 | 享权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
6.1.22 | 享权人不是作为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
6.1.23 | 享权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它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需求,如:享权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加入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以及雇佣兵团体;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
6.1.24 | 政府行为; |
6.1.25 | 直接或间接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包括但不限于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 |
    6.2    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因享权人的家属或其代理人疏于通知乙方等不可归于乙方的事由,致乙方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乙方不负责承担任何救援责任也不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6.3    当发生上述所列的除外情况时,乙方只有在收到甲方或享权人提供的额外金融或偿还担保且可以正常提供服务的前提下,方可为享权人提供按照服务内容收费的医疗救援服务。
7    释义
7.1 | “享权人” 是指定的终端客户。 |
7.2 | “年龄” 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
7.3 | “境外旅行救援服务” 是指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旅行救援服务项目。 |
7.4 | “境外医疗救援服务” 是指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医疗救援服务项目 |
7.5 | “服务类别”是指规定的由救援公司提供的境外旅行救援服务和境外医疗救援服务。 |
7.6 | “服务子项目”是指本附件第5条规定的不同服务类别下设的具体服务项目。 |
7.7 | “服务请求”是指享权人于享权事件发生时要求救援公司提供医疗救援服务的意思表示。 |
7.8 | “救援服务限额” 是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任一事故下,在向享权人提供某项救援服务时,救援公司应当承担的第三方费用的最高金额。 |
7.9 | “直系亲属” 是指享权人的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和子女。 |
7.10 | “医生”是指除享权人本人、其家庭成员或与享权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外的任何持有被认可并依据其执业国家之法律,正式注册及提供其认可执业医疗范围内之医生。 |
7.11 | “常住国”、“境内”或“国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7.12 | “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7.13 | “旅行”是指为了游览、观光、探亲、游学、娱乐休闲目的,暂时离开享权人居住地前往旅行目的地游览和逗留的行为。经享权人的雇主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不属于此范畴。“旅行期间”以享权人于常住国海关出境之日为旅行开始日期,常住国海关入境之日为旅行终止日期 |
7.14 | “居住地” 指享权人请求服务时,已在合法住所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级行政区域。是指该享权人的保单或者权益卡的签发地。如果保单未有明确的签发地点, 则为享权人的居住地为准。如果为非保单类享权人,则为享权人权益卡签发的城市。该居住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住城市。 |
7.15 | “实际居住地址” 默认为权益卡已登记的通讯地址。如保单或权益卡未登记通讯地址,则以身份证或户口本地址为准。除非享权人可以提供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当前合法住所的居住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则以该居住证明所示的居住地址为准。 |
7.16 | “直线最短距离” 是指使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或谷歌地图测量出的当前所在医疗机构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的两点直线距离。 |
7.17 | “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7.18 | “突发疾病”是指享权人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
7.19 | “紧急情况” 是指在享权人旅行过程中遇突发事故、突发疾病、遭遇被盗抢事件时由于陌生语言环境或缺乏专业指导的情况。 |
7.20 | “既往病症” 是指在本服务计划开始之前的十二个月内享权人曾经接受住院治疗的任何医疗状况,或者在本服务计划开始前的六个月内享权人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处被诊断或治疗包括处方药的任何医疗状况。 |
7.21 | “法定传染病”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法定传染病:(1)该疾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列明的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2)该种疾病以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该种疾病的最新定义为准。 |
7.22 | “严重医疗状况” 是指依照乙方医生的意见,为了避免享权人死亡或者对享权人的健康造成直接或长期严重的损害而必须采取紧急治疗措施的一种病情。在判断是否存在严重医疗状况的时候,乙方医生将考虑享权人所在的地理位置、医疗急诊的性质和事发地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或医疗设施的可能性。 |
7.23 | “管制药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
7.24 | “酒后驾车”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25 | “醉酒”是指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 |
7.26 | “无有效驾驶证”是指享权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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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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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山体滑坡)、极端天气、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敌对行为、暴乱、恐怖活动、政府行为、火灾、爆炸、洪水、有害生物的释放、生化武器的释放、核污染或核辐射、罢工、停电或电信网络中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
7.29 |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
7.30 | “恐怖活动” 是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者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者与之有关为政治、宗教、政治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 |
7.31 | “有害生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人类的生活、生产甚至生存产生危害的生物,包括但不限于危害植物的各种害虫、有害动物(蜗牛、螨类等)、病原微生物(真菌、细菌、放线菌病毒、类病毒、立克次体、类菌质体、线虫)和寄生性种子植物(菟丝子、槲寄生、桑寄生、列当)等。 |
7.32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7.33 | “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
7.34 | “大规模流行疫病”是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
7.35 | “高空作业”是指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
7.36 | “留学”是指为了学习目的,持有效留学生签证离开享权人居住地前往留学目的地停留的行为。“境外留学期间”是指享权人已经离开国内海关在去往留学目的地的路上或是已经在境外留学目的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