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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我國的國家名片。因此,保持和不斷提高流通中的人民幣整潔度是每個公民、金融機構應盡的義務。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公民應瞭解人民銀行制訂的相關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培養正確使用人民幣的習慣,自覺、及時將殘損人民幣交存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依法、無償為公民兌換殘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殘缺、汙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1、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汙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2、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汙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3、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4、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5、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6、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7、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汙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不宜流通人民幣包括不宜流通的硬幣和紙幣。人民銀行分別發佈了不宜流通的標準。為普及相關知識,促進人民群眾向銀行交回、銀行從群眾中回收不宜流通人民幣,提高流通中人民幣整潔度,特將不宜流通相關標準的要點總結如下。若你手中有不宜流通人民幣硬幣或紙幣,請去附近銀行兌換成整潔的人民幣,為提高流通中人民幣整潔度做一份貢獻。
一、不宜流通人民幣硬幣
(一)定義:外觀、質地、防偽特徵受損,變色變形,文字、數位、圖案模糊,規格、重量發生變化,影響正常流通的人民幣硬幣。
(二)標準:
1.規格
——直徑、重量與標準值相差大於5%;
——邊部厚度與標準值相差大於10%。
2.污漬
——幣面單個污漬面積大於標準面積的5%,或多個污漬累計面積大於標準面積的10%;
——污漬遮蓋文字、數位、圖案之一,影響辨別面額或真偽。
3.磨損
——幣面出現一處磨損,深度大於0,1mm,磨損面積大於標準面積的5%;
——幣面出現多處磨損,深度大於0.1mm,累計磨損面積大於標準面積的10%:
——幣而文字、數位、圖案之一受損,影響辨別面額或真偽。
4.變色
人民幣硬幣在流通過程中因自然氧化、火燒等原因,使幣面色澤發生較大改變、圖案模糊不清,或光澤度變暗,影響辨別面額或真偽的,為不宜流通人民幣。
5.變形
人民幣硬幣在流通過程中出現扭曲、彎折、凸起、凹坑或其他變形,其最低面直徑與最高面直徑差值大於lmm,或整體厚度與標準邊部厚度差值大於lmm的,為不宜流通人民幣。
6.孔洞
人民幣硬幣在流通過程中出現可見光孔洞的,為不宜流通人民幣。
7.裂痕
——幣面邊沿內出現裂紋或裂口,徑向深度大於lmm,單個裂紋或裂口長度超過3mm,且累計長度大於標準周長的10%;
——幣面出現劃痕,徑向深度大於1mm,單個劃痕長度大於2mm,且累計長度大於標準周長的15%;
——文字、數位、圖案之一受損,影響辨別面額或真偽。

二、不宜流通人民幣紙幣
(一)定義:指外觀、質地、防偽特徵受損,變色變形,圖案模糊,尺寸、重量發生變化,影響正常流通的人民幣紙幣。
(二)標準
1、脫墨
——票面出現一處脫墨,脫墨面積大於100mm2的;
——票面出現多處脫墨,累計脫墨面積大於80mm2的;
——票面脫墨面積雖未超過以上標準,但重要防偽特徵之一脫墨嚴重,影響防偽功能的。
2、缺失
——票面(不含4個角及安全線)缺失,單處缺失面積大於10mm2,或票面多處缺失,累計缺失面積大於12mm2的(缺失面積大於2mm2起計入累計量);
——票面單個缺角,其缺角面積大於20mm2,或票面多個缺角,缺角面積累計大於30mm2的;
——票面安全線缺失10mm以上,或其他重要防偽特徵之一缺失,影響防偽功能的。
3、粘貼
人民幣紙幣票面粘貼有膠帶、紙張及其他物質,無法在不損害票面的情況下除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宜流通人民幣:
——票面出現一處粘貼物,粘貼物面積大於100mm2的;
——票面出現多處粘貼物,粘貼物的累計面積大於60mm2的;
——粘貼物面積雖未超過規定標準,但遮蓋了重要防偽特徵之一,影響防偽功能的。
4、撕裂
——票面出現一處撕裂,撕裂長度大於10mm的;
——票面出現多處撕裂,最短撕裂長度大於3mm,累計撕裂長度大於9mm的。
5、拼接
一張人民幣紙幣損壞為2部分(含)以上,通過粘貼等方式,按原樣連接的,為不宜流通人民幣。
6、變形
人民幣紙幣形狀、尺寸發生變化,票幅長邊與標準規格相差2%以上,或票幅寬邊與標準規格相差4%以上的,為不宜流通人民幣。
7、塗寫
——票面出現一處塗寫,其塗寫面積大於200mm2的;
——票面出現多處塗寫,累計塗寫面積大於100mm2的;
——票面塗寫面積雖未超過規定標準,但遮蓋了重要防偽特徵之一,影響防偽功能的。
8、皺折
——票面出現4處以上皺褶,褶紋明顯、無法恢復原狀,累計皺褶長度大於20mm,或票面單個皺褶長度大於10mm的;
——票面出現貫穿紙幣的明顯折痕,折痕處紙質變軟、起毛的。
9、綿軟
人民幣紙幣紙質變軟、結構損壞,明顯失去挺括度,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各面額人民幣紙幣採樣點及檢測條件,檢測的人民幣紙幣採樣點彎曲挺度值的平均值,若小於等於表2規定標準,為不宜流通人民幣。
10、炭化
人民幣紙幣因受高溫作用,形成票面局部紙張炭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宜流通人民幣:
——票面出現一處炭化,其炭化面積大於10mm2的;
——票面出現多處炭化,累計炭化面積大於18mm2的;
——票面炭化面積雖未超過規定標準,但遮蓋了重要防偽特徵之一,影響防偽功能的。
 
一、 完善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不斷提升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能力與水準 人民銀行組織建立了覆蓋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下稱資料庫”),説明企業建立和完善信用檔案,提高征信服務企業融資發展的能力與水準。資料庫收錄的企業資訊以信貸資訊為主,還包括社保、環保、欠稅、民事裁決與執行等公共領域的信用資訊。資料庫接入機構涵蓋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資料庫依託覆蓋全國的網路,依法為金融機構、企業、有關政府部門提供查詢服務,征信資訊廣泛應用於各類放貸機構貸款審批、風險定價及貸後管理等領域。   截至201812月末,企業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累計收錄1369.4萬戶小微企業的有關資訊,其中有信貸記錄的小微企業約371.5萬戶、小微企業貸款餘額約33.4萬億。   二、 企業征信市場規範發展,服務小微與民營企業成效初顯 2014年起,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搆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開展企業征信備案工作,規範企業征信市場發展。企業征信機構根據自身條件,多管道採集企業資訊。一是通過簽署合作協定、使用產品服務回饋資訊、使用者主動提供等方式採集,這類資訊主要是企業之間的交易資訊、商品銷售資訊、支付資訊、企業的財務資訊等,企業征信機構主要從企業自身、企業交易對手、供應鏈上下游企業、集團公司、電商平臺等管道採集;二是利用網路公開管道,利用爬蟲技術在各類新聞門戶網站、工商局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改委的信用中國網站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公開網站獲取資訊,主要包括企業的基本資訊、輿情資訊、新聞資訊以及政府公開信息(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政府獎懲、法院判決等)。三是從地方政府及其公用事業單位採集企業資訊,這些資訊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門掌握的企業納稅資訊、進出口資訊、質檢資訊、社保繳納資訊、房產車產抵押登記資訊、水電的使用資訊等,這類企業征信機構大多為地方政府所設立或與政府部門已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可以掌握其他征信機構所不具備的資訊。四是通過征信機構的資訊共用和互換交易採集資訊,備案企業征信機構的資料來源不同、技術側重點不同,在業務拓展中自發形成了彼此之間的資料共用。企業征信機構提供的產品主要包括企業征信報告、企業信用評分/評級、企業信用資訊認證、企業商賬追收及其他增值諮詢服務等。其中以企業征信報告及企業信用資訊認證服務為主。企業征信機構的服務物件為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資訊使用者以及政府部門。   截至201812月末,在人民銀行備案的企業征信機構124家。人民銀行指導備案企業征信機構,創新利用非借貸的替代資料,解決小微企業銀企資訊不對稱問題,征信系統在化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方面取得新突破,近1億小微企業的基本信息已納入到征信系統中,累計為各類資訊使用者提供服務3.7億次,其中提供信用報告服務查詢7924.17萬次,提供小微企業信用評分查詢服務8582.52萬次。   三、信用評級市場不斷發展壯大,有助於緩解小微民營企業資訊不對稱問題 信用評級是指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經濟主體或者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就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做出綜合評價,並通過預先定義的信用等級符號進行標識的活動。信用評級是對債務人信用狀況的一種評價方式,是企業征信的高級形式。信用評級影響信用風險定價和融資成本,影響市場信心。人民銀行認真履行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強化信用評級業務監管,推動信用評級市場規範發展。經過三十年的探索與實踐,我國信用評級行業取得了較大發展,在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健康高效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   截至201812月末,在人民銀行備案的法人信用評級機構共96家,其中,從事信貸市場信用評級的機構93家,從事債券市場信用評級的機構10家,7家機構同時在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開展業務。2017年以來,累計開展債券市場信用評級13013筆,信貸市場評級29536筆,小貸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信用評級2118筆,信用評級的風險揭示功能有效促進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的健康高效運行。   此外,人民銀行於2018年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央行內部(企業)評級工作(以下簡稱央行評級)。人民銀行依據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環境等因素,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與金融機構建立信貸關係的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以評級合格企業的銀行貸款作為擔保品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等資金支持,人民銀行以再貸款等形式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   央行評級在服務小微企業融資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明確提出優先接受小微企業貸款作為信貸資產擔保品,引導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小微企業金融支援,參評企業和金融機構多為小微企業和小型地方金融機構。已定級企業中,小微企業累計占比86%。參與央行評級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中,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信社和城市商業銀行分別占比52%21%14%13%2018年,經評級達到可接受級(含)以上的企業1.50萬戶,其中小微企業1.25萬戶。經央行評級累計向119家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發放信貸資產擔保再貸款170筆,合計金額209.36億元。   四、穩步推進中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助力普惠金融發展 (一)全力推進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是人民銀行推動地方信用體系建設中長期抓的一項重點工程。其主要內容是,人民銀行借助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機制和征信的理念,利用垂直管理各地派出機構的優勢,推動各地方政府牽頭,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參與,督促轄區內金融機構參加,為尚未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中小微企業建立信用檔案,通過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指導金融機構對當地各方認同的信用企業有針對性地發放免抵押、免擔保的小額信用貸款予以支援,依此將信用建設、信用意識、信用支持有機結合,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大政方針在基層落地。   經過近十年的探索實踐,全國各地實事求是,建立健全資訊徵集、信用評價和資訊應用機制,採集中小企業資訊,在市縣級層面建立資料庫和網路服務平臺。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和守信企業評選、信用培育、網上融資對接等活動,為金融機構、地方政府和社會提供服務。聯合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和金融機構制定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建立風險補償、獎勵制度,完善信貸流程,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構建信用正向激勵機制。有效緩解資訊不對稱問題,提高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可得性,改善了地區信用環境。截至201812月末,累計為261萬戶中小微企業建立信用檔案,累計已有54.4萬戶中小微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貸款餘額達到11萬億元。   (二)積極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作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我國農業大國的基本國情和農村信用的特點決定的。由於地域分佈更廣,資訊採集成本更高,農村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信貸市場中面臨的資訊不對稱問題較城市地區中小企業更為嚴重。農村相關的財產權利界定不清,以及以傳統的熟人信用文化為主導的農村信用環境,極大地增加了金融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服務效率,弱化了金融支援三農發展的功能。為此,破解三農發展困境必須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彌補抵押擔保不足,有效解決農村地區貸款難問題。   人民銀行積極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初步形成了當地政府領導、人行推進、形成合力、各方受益的整體思路,逐步開展信用資訊徵集、信用評價、信用服務與產品的應用以及形成信用獎懲機制等工作。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政府重視程度日益提高,組織體系和保障機制逐步健全。二是信用資訊系統建設、運行機制日益完善,初步實現了當地農民的信用資訊在當地涉農金融機構之間的共用。三是征信產品日益豐富,使用範圍逐步擴大。從服務範圍看,已經從農戶、涉農金融機構拓展到地方政府、社會仲介機構等。四是信用服務日益完善,信用獎懲機制逐步健全。參與主體多元化、越來越多的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仲介機構參與到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截至201812月末,全國累計建設信用檔案農戶數1.84億戶,累計已有約9700萬農戶獲得銀行貸款,貸款餘額達到3.4萬餘億元。   五、建立健全動產融資登記公示系統,惠及小微企業融資發展 動產融資登記公示系統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授權建立。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宣導的現代化動產擔保登記系統的建設理念,是我國首個基於互聯網的、全國集中統一的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登記系統在提升動產擔保交易的透明性、減少交易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促進了我回動產融資業務發展。   登記系統覆蓋大部分動產擔保交易類型,包括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轉讓、融資租賃、保證金質押、存貨和倉單質押、所有權保留、動產留置權、動產信託等十餘種,服務於商業銀行、租賃公司、保理公司、擔保公司、貸款公司等各類從事動產擔保融資業務的機構。截至201812月末,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累計發生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融資租賃等各類動產融資業務登記377.5萬筆,提供查詢2030.2萬筆。登記中出質人/承租人為小微企業、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初始登記約175.9萬筆,占初始登記總量的58.3%,共有約89.3萬家小微企業、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獲得融資。   六、搭建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説明小微企業盤活應收賬款,提高信貸可得性 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為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搭建應收賬款融資資訊橋樑,形成了與核心企業、金融機構三方業務系統直連的線上融資模式,實現了企業間歷史交易資訊、應收賬款資訊等融資資訊的自動交互,旨在幫助小微與民營企業盤活應收賬款,提高信貸可得性。   截至201812月末,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累計註冊使用者超過16.6萬家,促成融資15.2萬筆,融資金額超過8.4萬億元。在服務小微企業融資方面,融資服務平臺共註冊小微企業用戶7.6萬家,占平臺企業用戶總數的59%;小微企業通過融資服務平臺累計融資7萬筆,占平臺融資總筆數的45.7%,融資金額3.1萬億元,占平臺融資總金額的36.7%;融資服務平臺促成單筆1000萬以下的融資近9.5萬筆,占平臺融資總筆數的62.3%   隨著供應鏈融資業務的線上化趨勢,越來越多的機構選擇與融資服務平臺實現系統對接,支援小微企業融資。截至201812月末,與融資服務平臺開展系統對接的企業、資金提供方等機構已達百餘家。在融資服務平臺線上融資模式下,依託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小微企業的融資可得性和融資效率得到提升,融資成本相比傳統融資方式有所下降。   以某知名壓縮機製造銷售企業為例,其產業鏈上有300餘家中小微供應商,普遍存在融資需求。20184月,該企業與融資服務平臺完成系統對接,並與交通銀行實現三方系統直連的線上融資模式,説明其供應商開展線上融資。截至20193月末,已累計支持15家供應商通過融資服務平合獲得交通銀行貸款51筆。15家供應商全部為中小微企業,其中,小微企業占比87%,小微企業平均融資金額74萬元,最小融資金額僅15萬元。13家供應商迴圈融資2次以上,最多迴圈融資9次。融資成本最高為基準利率上浮35%,最低降至基準利率,最快可實現融資申請當天放款,滿足了小微企業小、頻、急的融資需求。同時,7家小微企業通過線上應收賬款融資模式,突破了傳統融資模式的局限,首次獲批貸款,提高了融資可得性。   七、征信體系建設有效改善社會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報告》是世界銀行以一定的指標體系對目前監測的200餘個經濟體的營商環境改革進行記錄,並按年度公開發佈的報告。《營商環境報告》主要採集商業法規和產權保護的量化指標,用以評估當地企業家在合規的基礎上,設立並運行一家中小規模企業的難易程度。獲得信貸是其中的一項重要指標,包括信用資訊指數動產抵押法律指數兩項二級指標,主要評估小微、民營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信用融資的便利度。信用資訊指數衡量的是影響從公共或私營征信機構獲取資訊的難以程度以及所獲資訊的範圍與品質。 資料顯示,我國信用資訊指數最初為3分。隨著征信體系建設不斷推進,信用資訊指數不斷提升,目前已經連續三年達到滿分8分,反映了我國征信體系不斷健全、授信決策更為便利、社會營商環境不斷改善。
金融知識進校園
壹、非法集資的特征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 開宣傳;
(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 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 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 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壹)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 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 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 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 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 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壹)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壹)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 “壹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 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 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壹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 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 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 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 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 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 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 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壹擲千金, 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 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 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 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 等網絡平臺和 QQ、MSN 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 會公眾投資。壹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 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 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 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 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 資規模不斷擴大。
金融網絡安全知識手冊人民幣反假征信宣傳
      《征信業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3年1月21日發佈,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重點如下: 一、資訊採集要求
採集個人資訊應當經資訊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資訊除外。
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資訊,不作為個人資訊。
禁止征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資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資訊。
征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資訊和納稅數額資訊。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資訊主體提供該資訊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資訊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資訊,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資訊,人民法院依法公佈的判決、裁定等管道,採集企業資訊。
征信機構不得採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採集的企業資訊。
二、不良資訊保存期限不超5年
資訊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資訊,應當事先告知資訊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資訊除外。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資訊保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三、先授權後查詢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資訊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征信機構或者資訊提供者、資訊使用者採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資訊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資訊主體注意的提示,並按照資訊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資訊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資訊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資訊,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向協力廠商提供。
四、每年兩次免費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資訊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資訊。個人資訊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