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南商 > 投资者服务 > 公众教育
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标准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国的国家名片。因此,保持和不断提高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是每个公民、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公民应了解人民银行制订的相关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培养正确使用人民币的习惯,自觉、及时将残损人民币交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法、无偿为公民兑换残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5、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6、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7、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不宜流通人民币包括不宜流通的硬币和纸币。人民银行分别发布了不宜流通的标准。为普及相关知识,促进人民群众向银行交回、银行从群众中回收不宜流通人民币,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特将不宜流通相关标准的要点总结如下。若你手中有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或纸币,请去附近银行兑换成整洁的人民币,为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做一份贡献。
一、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
(一)定义: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变色变形,文字、数字、图案模糊,规格、重量发生变化,影响正常流通的人民币硬币。
(二)标准:
1.规格
——直径、重量与标准值相差大于5%;
——边部厚度与标准值相差大于10%。
2.污渍
——币面单个污渍面积大于标准面积的5%,或多个污渍累计面积大于标准面积的10%;
——污渍遮盖文字、数字、图案之一,影响辨别面额或真伪。
3.磨损
——币面出现一处磨损,深度大于0,1mm,磨损面积大于标准面积的5%;
——币面出现多处磨损,深度大于0.1mm,累计磨损面积大于标准面积的10%:
——币而文字、数字、图案之一受损,影响辨别面额或真伪。
4.变色
人民币硬币在流通过程中因自然氧化、火烧等原因,使币面色泽发生较大改变、图案模糊不清,或光泽度变暗,影响辨别面额或真伪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5.变形
人民币硬币在流通过程中出现扭曲、弯折、凸起、凹坑或其他变形,其最低面直径与最高面直径差值大于lmm,或整体厚度与标准边部厚度差值大于lmm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6.孔洞
人民币硬币在流通过程中出现可见光孔洞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7.裂痕
——币面边沿内出现裂纹或裂口,径向深度大于lmm,单个裂纹或裂口长度超过3mm,且累计长度大于标准周长的10%;
——币面出现划痕,径向深度大于1mm,单个划痕长度大于2mm,且累计长度大于标准周长的15%;
——文字、数字、图案之一受损,影响辨别面额或真伪。

二、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
(一)定义:指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变色变形,图案模糊,尺寸、重量发生变化,影响正常流通的人民币纸币。
(二)标准
1、脱墨
——票面出现一处脱墨,脱墨面积大于100mm2的;
——票面出现多处脱墨,累计脱墨面积大于80mm2的;
——票面脱墨面积虽未超过以上标准,但重要防伪特征之一脱墨严重,影响防伪功能的。
2、缺失
——票面(不含4个角及安全线)缺失,单处缺失面积大于10mm2,或票面多处缺失,累计缺失面积大于12mm2的(缺失面积大于2mm2起计入累计量);
——票面单个缺角,其缺角面积大于20mm2,或票面多个缺角,缺角面积累计大于30mm2的;
——票面安全线缺失10mm以上,或其他重要防伪特征之一缺失,影响防伪功能的。
3、粘贴
人民币纸币票面粘贴有胶带、纸张及其他物质,无法在不损害票面的情况下除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票面出现一处粘贴物,粘贴物面积大于100mm2的;
——票面出现多处粘贴物,粘贴物的累计面积大于60mm2的;
——粘贴物面积虽未超过规定标准,但遮盖了重要防伪特征之一,影响防伪功能的。
4、撕裂
——票面出现一处撕裂,撕裂长度大于10mm的;
——票面出现多处撕裂,最短撕裂长度大于3mm,累计撕裂长度大于9mm的。
5、拼接
一张人民币纸币损坏为2部分(含)以上,通过粘贴等方式,按原样连接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6、变形
人民币纸币形状、尺寸发生变化,票幅长边与标准规格相差2%以上,或票幅宽边与标准规格相差4%以上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7、涂写
——票面出现一处涂写,其涂写面积大于200mm2的;
——票面出现多处涂写,累计涂写面积大于100mm2的;
——票面涂写面积虽未超过规定标准,但遮盖了重要防伪特征之一,影响防伪功能的。
8、皱折
——票面出现4处以上皱褶,褶纹明显、无法恢复原状,累计皱褶长度大于20mm,或票面单个皱褶长度大于10mm的;
——票面出现贯穿纸币的明显折痕,折痕处纸质变软、起毛的。
9、绵软
人民币纸币纸质变软、结构损坏,明显失去挺括度,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面额人民币纸币采样点及检测条件,检测的人民币纸币采样点弯曲挺度值的平均值,若小于等于表2规定标准,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10、炭化
人民币纸币因受高温作用,形成票面局部纸张炭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票面出现一处炭化,其炭化面积大于10mm2的;
——票面出现多处炭化,累计炭化面积大于18mm2的;
——票面炭化面积虽未超过规定标准,但遮盖了重要防伪特征之一,影响防伪功能的。
 
一、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人民银行组织建立了覆盖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下称数据库”),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提高征信服务企业融资发展的能力与水平。数据库收录的企业信息以信贷信息为主,还包括社保、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领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接入机构涵盖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数据库依托覆盖全国的网络,依法为金融机构、企业、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征信信息广泛应用于各类放贷机构贷款审批、风险定价及贷后管理等领域。 截至201812月末,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收录1369.4万户小微企业的有关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小微企业约371.5万户、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约33.4万亿。   二、 企业征信市场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与民营企业成效初显 2014年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开展企业征信备案工作,规范企业征信市场发展。企业征信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多渠道采集企业信息。一是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使用产品服务反馈信息、用户主动提供等方式采集,这类信息主要是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商品销售信息、支付信息、企业的财务信息等,企业征信机构主要从企业自身、企业交易对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集团公司、电商平台等渠道采集;二是利用网络公开渠道,利用爬虫技术在各类新闻门户网站、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改委的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公开网站获取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舆情信息、新闻信息以及政府公开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奖惩、法院判决等)。三是从地方政府及其公用事业单位采集企业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纳税信息、进出口信息、质检信息、社保缴纳信息、房产车产抵押登记信息、水电的使用信息等,这类企业征信机构大多为地方政府所设立或与政府部门已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可以掌握其他征信机构所不具备的信息。四是通过征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互换交易采集信息,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的数据来源不同、技术侧重点不同,在业务拓展中自发形成了彼此之间的数据共享。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主要包括企业征信报告、企业信用评分/评级、企业信用信息认证、企业商账追收及其他增值咨询服务等。其中以企业征信报告及企业信用信息认证服务为主。企业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信息使用者以及政府部门。   截至201812月末,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24家。人民银行指导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创新利用非借贷的替代数据,解决小微企业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征信系统在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方面取得新突破,近1亿小微企业的基本信息已纳入到征信系统中,累计为各类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3.7亿次,其中提供信用报告服务查询7924.17万次,提供小微企业信用评分查询服务8582.52万次。   三、信用评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有助于缓解小微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标识的活动。信用评级是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一种评价方式,是企业征信的高级形式。信用评级影响信用风险定价和融资成本,影响市场信心。人民银行认真履行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强化信用评级业务监管,推动信用评级市场规范发展。经过三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在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健康高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1812月末,在人民银行备案的法人信用评级机构共96家,其中,从事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的机构93家,从事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的机构10家,7家机构同时在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开展业务。2017年以来,累计开展债券市场信用评级13013笔,信贷市场评级29536笔,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2118笔,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功能有效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   此外,人民银行于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央行内部(企业)评级工作(以下简称央行评级)。人民银行依据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等因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与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以评级合格企业的银行贷款作为担保品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等资金支持,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等形式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   央行评级在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人民银行明确提出优先接受小微企业贷款作为信贷资产担保品,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参评企业和金融机构多为小微企业和小型地方金融机构。已定级企业中,小微企业累计占比86%。参与央行评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信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分别占比52%21%14%13%2018年,经评级达到可接受级(含)以上的企业1.50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25万户。经央行评级累计向119家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产担保再贷款170笔,合计金额209.36亿元。   四、稳步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普惠金融发展 (一)全力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人民银行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抓的一项重点工程。其主要内容是,人民银行借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和征信的理念,利用垂直管理各地派出机构的优势,推动各地方政府牵头,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督促辖区内金融机构参加,为尚未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指导金融机构对当地各方认同的信用企业有针对性地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予以支持,依此将信用建设、信用意识、信用支持有机结合,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政方针在基层落地。   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实践,全国各地实事求是,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应用机制,采集中小企业信息,在市县级层面建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守信企业评选、信用培育、网上融资对接等活动,为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联合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制定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建立风险补偿、奖励制度,完善信贷流程,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构建信用正向激励机制。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可得性,改善了地区信用环境。截至201812月末,累计为261万户中小微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累计已有54.4万户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达到11万亿元。   (二)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我国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村信用的特点决定的。由于地域分布更广,信息采集成本更高,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贷市场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城市地区中小企业更为严重。农村相关的财产权利界定不清,以及以传统的熟人信用文化为主导的农村信用环境,极大地增加了金融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服务效率,弱化了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功能。为此,破解三农发展困境必须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弥补抵押担保不足,有效解决农村地区贷款难问题。   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当地政府领导、人行推进、形成合力、各方受益的整体思路,逐步开展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服务与产品的应用以及形成信用奖惩机制等工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政府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逐步健全。二是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机制日益完善,初步实现了当地农民的信用信息在当地涉农金融机构之间的共享。三是征信产品日益丰富,使用范围逐步扩大。从服务范围看,已经从农户、涉农金融机构拓展到地方政府、社会中介机构等。四是信用服务日益完善,信用奖惩机制逐步健全。参与主体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参与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截至201812月末,全国累计建设信用档案农户数1.84亿户,累计已有约9700万农户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达到3.4万余亿元。   五、建立健全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惠及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授权建立。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倡导的现代化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建设理念,是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登记系统在提升动产担保交易的透明性、减少交易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回动产融资业务发展。   登记系统覆盖大部分动产担保交易类型,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所有权保留、动产留置权、动产信托等十余种,服务于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各类从事动产担保融资业务的机构。截至201812月末,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发生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融资租赁等各类动产融资业务登记377.5万笔,提供查询2030.2万笔。登记中出质人/承租人为小微企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初始登记约175.9万笔,占初始登记总量的58.3%,共有约89.3万家小微企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获得融资。   六、搭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帮助小微企业盘活应收账款,提高信贷可得性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搭建应收账款融资信息桥梁,形成了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三方业务系统直连的线上融资模式,实现了企业间历史交易信息、应收账款信息等融资信息的自动交互,旨在帮助小微与民营企业盘活应收账款,提高信贷可得性。   截至201812月末,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累计注册用户超过16.6万家,促成融资15.2万笔,融资金额超过8.4万亿元。在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方面,融资服务平台共注册小微企业用户7.6万家,占平台企业用户总数的59%;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服务平台累计融资7万笔,占平台融资总笔数的45.7%,融资金额3.1万亿元,占平台融资总金额的36.7%;融资服务平台促成单笔1000万以下的融资近9.5万笔,占平台融资总笔数的62.3%   随着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线上化趋势,越来越多的机构选择与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截至201812月末,与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系统对接的企业、资金提供方等机构已达百余家。在融资服务平台线上融资模式下,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和融资效率得到提升,融资成本相比传统融资方式有所下降。   以某知名压缩机制造销售企业为例,其产业链上有300余家中小微供应商,普遍存在融资需求。20184月,该企业与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并与交通银行实现三方系统直连的线上融资模式,帮助其供应商开展线上融资。截至20193月末,已累计支持15家供应商通过融资服务平合获得交通银行贷款51笔。15家供应商全部为中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占比87%,小微企业平均融资金额74万元,最小融资金额仅15万元。13家供应商循环融资2次以上,最多循环融资9次。融资成本最高为基准利率上浮35%,最低降至基准利率,最快可实现融资申请当天放款,满足了小微企业小、频、急的融资需求。同时,7家小微企业通过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突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局限,首次获批贷款,提高了融资可得性。   七、征信体系建设有效改善社会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报告》是世界银行以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目前监测的200余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改革进行记录,并按年度公开发布的报告。《营商环境报告》主要采集商业法规和产权保护的量化指标,用以评估当地企业家在合规的基础上,设立并运行一家中小规模企业的难易程度。获得信贷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包括信用信息指数动产抵押法律指数两项二级指标,主要评估小微、民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融资的便利度。信用信息指数衡量的是影响从公共或私营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难以程度以及所获信息的范围与质量。 资料显示,我国信用信息指数最初为3分。随着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信用信息指数不断提升,目前已经连续三年达到满分8分,反映了我国征信体系不断健全、授信决策更为便利、社会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金融知识进校园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 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 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 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 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 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 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 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 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 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 “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 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 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 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 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 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 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 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 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 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 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 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 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 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 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 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 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 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 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 资规模不断扩大。
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手册人民币反假征信宣传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一、信息采集要求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二、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超5年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三、先授权后查询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四、每年两次免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