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作为收、付款人交易双方支付中介,接受收、付款人当事双方的委托,代理监控交易资金,在满足三方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三方协议支付所监控的资金,从而保护交易双方权益,促进交易达成。
包括但不限于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且发生国内贸易、劳务合作、技术服务、土地转让和股权转让等交易的客户。
(1)以银行为纽带,为交易双方建立信用渠道,确立合作信认关系,促进双方交易达成。 (2)根据交易双方委托,由银行代监控交易资金,资金到账及时、准确,保证交易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