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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部分 反洗錢制度體系 一、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 (以下簡稱三反意見)提出到2020,初步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適合中國國情、符合國際標準的三反法律法規體系,建立職責清晰、權責對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有效防控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   二、三反意見主要措施: 1、加強監管協調,健全監管合作機制。加強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在行業監管規則中嵌入反洗錢監管要求,構建涵蓋事前、事中、事後的完整監管鏈條。 2、適時擴大反洗錢監管範圍。重點研究建立對非營利組織、房地產仲介機構、貴金屬銷售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制度,探索適應特定非金融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模式。 3、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模式。強化法人監管措施,督促反洗錢義務機構加強自我管理、自主管理。 4、採取多種方式提升監管工作效率。通過開展國家洗錢風險評估查找高風險領域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投入,提高監管工作效能,促進監管資訊的互通共用。   三、完善跨境異常資金監控機制 以加強異常交易監測為切入點,綜合運用外匯交易監測、跨境人民幣交易監測和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等資訊,及時發現跨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需要強調的是,反洗錢跨境資金監控的對象是犯罪活動贓款和涉嫌資助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控方式是通過模型指標在後臺篩選,不會增加對居民和企業的跨境資金申報要求不影響居民和企業正常、合法的跨境資金運用。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判定為洗錢犯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處罰規定知下:洗錢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對幫助恐怖活動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如下: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九條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如下: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條規定,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授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部分 點滴行動 助力反洗錢 一、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合法的金融機構接受監管,履行反洗錢義務,對客戶和機構自身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金融機構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資訊,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確保金融機構客戶的隱私權和商業秘密得到保護。 網上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逃避監管,不僅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勢力轉移資金、清洗黑錢,成為社會公害,而且無法保障客戶資金和財產的安全。 選擇安全可靠、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您的資金和個人資訊才會更安全。   二、主動配合反洗錢義務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1、開辦業務時,請您帶好有效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是證明個人真實身份的重要憑證。為避免他人盜用您的名義、竊取您的財富,或是盜用您的名義進行洗錢等犯罪活動,當您開立帳戶、購買金融產品以及以任何方式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時: 1)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2)如實填寫您的身份資訊; 3)配合金融機構通過現場核查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或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您確認身份資訊; (4)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合理提問。 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將不能為您辦理相關業務。 2、存取大額現金時,請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萬元以上人民幣或者等值1萬美元以上外幣時,金融機構須核對您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權利,而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措施,防止不法分子渾水摸魚,保護您的資金安全,創造更安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 3、他人替您辦理業務,代理人應出示他(她)和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需要核實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當他人代您辦理業務時,需要對代理關係進行合理的確認。 4、身份證件到期更換的,請及時通知金融機構更新相關資訊 金融機構只能向身份真實有效的客戶提供服務,對於身份證件已過有效期的,超過合理期限仍未更新的,金融機構可中止辦理相關業務。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以及帳戶、銀行卡和U盾,可能會產生以下後果: 1、他人盜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2、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3、您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 4、您的誠信狀況受到合理懷疑; 5、您的聲譽和信用記錄因他人的不當行為而受損。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帳戶、銀行卡和U 帳戶、銀行卡和U盾不僅是您進行交易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測和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貪官、毒販、詐騙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犯罪都可能利用您的帳戶、銀行卡和U盾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因此,不出租、出借帳戶、銀行卡和U盾既是對您的權利的保護,又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   五、不要用自己的帳戶替他人提現 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採用的洗錢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帳戶或公司帳戶為他人提取現金,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請您切記,帳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帳戶替他人提現。   六、做好個人帳戶分類管理 I類戶是錢箱,用於存放個人的工資收入等主要資金來源,安全性要求高。通常需要在銀行櫃面開立。 II類戶是錢夾,用於個人日常刷卡消費、網路購物、網路繳費等。可以採用數位憑證或者電子簽名開立。 III類戶是零錢包,用於金額較小、頻次較高的交易,如常見的手機掃碼支付。可以採用數位憑證或者電子簽名開立。 III類戶任一時點帳戶餘額不得超過2000元; III類戶消費和繳費支付、非綁定帳戶資金轉出等出金的日累計限額合計為2000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5萬元。   七、謹防首付貸等購房融資被用於洗錢 以下購房融資都是違規的: 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機構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採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通過任何平臺和機構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融資,以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融資支付首付款,組織眾籌購房。 2、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以線上、線下或其他任何形式為購房人提供的首付融資或相關服務; 3、房地產仲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為賣房人或購房人提供的過橋貸”“尾款貸”“贖樓貸等場外配資金融產品; 4、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等資金挪用于購房。   八、提高風險意識,防範電信網路詐騙 1、堅持帳戶實名制,不向他人出售帳戶或者協助他人開戶; 2、保護個人資訊安全,不輕易向他人透露個人身份息、帳戶資訊、支付資訊等; 3、不參與買賣銀行帳戶、銀行卡、POS機具等; 4、做好個人帳戶分類管理,建議將II類戶、III類戶用於網路支付和移動支付業務; 5、不信、不盲從未經證實的轉帳資訊; 6、如果不慎遭遇電信網路詐騙,要保留微信、QQ、短信等往來資訊,以及ATM轉帳、網銀轉帳、手機銀行轉帳、支付寶支付、微信支付等轉帳憑證或者資訊,便於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   九、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為了發揮社會公眾的積極性,動員社會的力量與洗錢犯罪作鬥爭,保護單位和個人舉報洗錢活動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特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同時規定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每個公民都有舉報的義務和權利,歡迎所有公民舉報洗錢活動及線索。所有舉報資訊將被嚴格保密。   以上內容節選自反洗錢宣傳編委會編著的《完善制度體系,依法打擊洗錢犯罪》2019年反洗錢宣傳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