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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部分: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保障合法權益
    一、什麼是三反工作?
          2017年9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佈《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保障,是參與全球治理、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的重要手段。《意見》按照問題導向、防控為本、立足國情、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從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預防措施、嚴懲違法犯罪活動、深化國際合作、創造良好社會氛圍六個方面提出二十余項具體措施,目標是到2020年逐步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適合中國國情、符合國際標準的“三反”法律法規體系,建立職責清晰、權責對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有效防控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 二、《三反意見》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我國宏觀經濟保持平穩健康發展,社會秩序總體和諧穩定。與此同時,各類經濟犯罪特別是洗錢、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稅違法犯罪以及暴力恐怖活動形勢依然嚴峻,金融領域違法違規現象突出,給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國家安全造成了損害和不容忽視的威脅。為進一步健全國家治理體系和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有效防範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十三五”規劃明確要求“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措施,完善風險防範體制機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將“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列為深化改革重點任務。       在國際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已經成為全球性公害,跨境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的資金規模龐大,威脅世界金融秩序和經濟發展。因此,二十國集團(G20)等國際組織將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作為完善世界經濟金融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2016年G20杭州峰會公報中,習近平主席和各國領導人共同承諾要完善制度,提升國際社會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的能力。       根據國內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工作的新形勢,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部署,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公安部作為牽頭部門,會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 三、三反機制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三反意見》從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預防措施、嚴懲違法犯罪活動、深化國際合作、創造良好社會氛圍六個方面,提出了二十余項具體措施,包括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國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機制,密切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合作與資訊共用,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制度,發揮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服務機構積極作用,強化反洗錢義務機構主動防控風險意識和能力,拓寬反洗錢監測分析資料資訊來源,完善跨境異常資金監控機制,嚴懲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深化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加強自律組織管理,提升社會公眾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意識。       《三反意見》遵循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著重從體制機制上提出完善措施,明確了當前“三反”工作需要著力加強的工作任務,是《反洗錢法》頒佈十周年來對國家反洗錢體系最全面的頂層設計,也是我國在“三反”工作領域深化改革的總體規劃。通過落實《三反意見》各項措施,國家“三反”工作體系將更加完善,有利於有效防控風險,也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安全。 四、我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工作的主要成效是什麼? 1、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2006年《反洗錢法》頒佈,對反洗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行政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確立了中國洗錢預防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反洗錢法》授權,會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陸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明確了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洗錢義務。2015年,《反恐怖主義法》頒佈,進一步完善了反恐怖融資監管和涉恐資產凍結制度。在刑事法律方面,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恐怖活動罪的規定,為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奠定了法律基礎。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後發佈了多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審理洗錢案件的法律適用。 2、建立健全反洗錢工作機制。人民銀行牽頭建立了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目前,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共有23個成員單位,人民銀行與各部門共同制定了《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反洗錢制度建設、風險評估、監管、執法、國際交流、資訊共用等方面開展了廣泛合作。 3、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反洗錢義務機構是反洗錢工作的第一線,各機構和從業人員能否有效執行反洗錢監管要求決定著反洗錢工作的整體成效。目前,人民銀行已經建成了覆蓋銀、證、保、支付等領域的反洗錢監管體系。一是對金融從業人員持續開展多層次的反洗錢培訓,自2012年起通過網路平臺向從業人員提供培訓,受訓人數累計突破40萬。二是建立了對反洗錢義務機構反洗錢分類評級制度,對各類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定期風險評估,掌握各機構反洗錢防控薄弱環節。三是針對發現的問題,人民銀行綜合運用非現場監管、現場走訪、高管約談、現場檢查等多種監管手段,督促反洗錢義務機構採取有效措施整改,對於嚴重違規機構依法予以處罰。2016年,人民銀行共對1,901家反洗錢義務機構(含法人總部及分支機搆)開展反洗錢專項執法檢查,有力促進了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效履行法定義務。 4、協助發現和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及上游犯罪。截止目前,全國2800餘家反洗錢義務機構與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建立了電子化資料包送管道,涵蓋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支付清算等領域。以反洗錢義務機構報送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人民銀行不斷提高監測分析的專業化水準和智慧化程度,深入開展反洗錢調查和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大量線索,為國家預防和打擊洗錢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情報支援。此外,根據國內外恐怖活動形勢,人民銀行不斷加大反恐怖融資工作力度,通過多種方式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加大對涉恐資金的監測分析,累計向反恐部門移送涉恐線索數百起,協助相關部門調查、破獲大量案件,充分發揮了反洗錢工作在國家反恐怖鬥爭中的積極作用,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大局穩定作出了貢獻。 5、深化雙多邊反洗錢國際合作。2004年,中國與俄羅斯等6國共同發起成立了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此後,中國先後加入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和亞太反洗錢組織(APG)。隨著綜合國力的增強和反洗錢工作的進步,中國在反洗錢國際和區域組織的影響力不斷提升,先後擔任了EAG副主席和APG聯合主席,目前是FATF指導小組9國成員之一。利用反洗錢國際和區域組織這一重要平臺,中國在國際反洗錢領域積極宣導平等、合作、共贏的理念,努力維護我國和廣大發展中國家利益,在反洗錢標準制定、國際和區域組織內部治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中國進一步加大了國際反洗錢監管與金融情報交流合作力度,與境外反洗錢職能部門展開務實有效的合作。截止2017年8月底,中國人民銀行已與美國、澳大利亞、韓國、俄羅斯、法國、日本、紐西蘭等47個國家(地區)的對口機構正式建立反洗錢金融情報交流合作關係或反洗錢監管合作機制,連續多年與美國財政部牽頭開展中美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研討活動,接收和發出的國際協查請求數量逐年增長,為追逃追贓等執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情報支援。 五、《三反意見》中提出“健全資料資訊共用機制”,在實現跨部門資訊共用方面將有何具體措施?納入共用的資訊主要有哪些?怎樣保護個人隱私?       在互聯網和大資料時代,利用多種資訊資料資源,特別是政務資訊輔助開展反洗錢監測分析,是“三反”工作發展的重要方向。當前,反洗錢資訊資源分享程度較低、資訊處理能力不能滿足需要,成為制約反洗錢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瓶頸。為此,《三反意見》提出要推進反洗錢資料資訊共用,研究“三反”資料資訊共用技術標準,明確相關部門的資料提供責任和資料使用權限,穩步推進資訊共用機制建設。可以納入反洗錢資訊共用的主要政務資訊包括企業註冊資訊、稅務登記資訊、公安人口資訊、征信資訊、海關申報資訊、社會組織資訊等,此外,還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有選擇地接入部分商業資料資源。       需要強調的是,《反洗錢法》明確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資訊,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人民銀行高度重視資料資訊共用中的個人資訊保護和反洗錢資訊安全問題,在工作推進過程中,將同步推進資料保密制度建設和保密技術開發,建立部門間安全電子化線路,依法設置資料查詢許可權,全面留存查詢痕跡,做到資料資訊使用情況的可查、可控,嚴格保護公民隱私和反洗錢資訊安全。 六、《三反意見》提出“適時擴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範圍”,要覆蓋哪些行業?       目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已經全面覆蓋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非銀行支付機構和銀行卡清算機構,基本實現了對金融領域的全覆蓋。當前,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已經逐步開始向一些非金融領域蔓延。為此,人民銀行對部分非金融行業的洗錢風險開展了持續的監測分析,並借鑒有關國際經驗,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社會組織、房地產仲介機構、珠寶和貴金屬經銷商、公司註冊代理機構以及會計師、律師和公證行業的反洗錢制度規範。鑒於以上行業在業務模式、行業結構等方面與金融行業存在較大差異,人民銀行將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探索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符合反洗錢工作需要的反洗錢工作模式,更加側重行業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和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部分行業機構被納入反洗錢監管範圍,主要著眼於防範這些行業的某些產品和業務可能被用於洗錢的風險;同時,這些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具備及早發現和識別洗錢、恐怖融資風險的專業基礎,特別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專業服務機構,作為市場經濟的“守門人”,有較高專業水準和法治意識,充分發揮其在反洗錢領域的積極作用有利於督促行業機構進一步完善防範措施,更好地預防洗錢風險、維護自身良好社會聲譽。 七、《三反意見》提出“完善跨境異常資金監控機制”的出發點是什麼?       通過正規管道或非正規管道將非法資金跨境轉移是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逃避法律制裁的慣用手段,一旦贓款或涉恐資金離境,監控和追繳難度極大。因此,跨境資金交易一直以來是反洗錢資金監測的重點。為充分發揮反洗錢在跨境資金監測中的作用,《三反意見》提出“要完善跨境異常資金監控機制,綜合運用外匯交易監測、跨境人民幣交易監測和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資訊,有利於發現跨境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線索,防範非法跨境資金流動”。需要強調的是,反洗錢跨境資金監控的對象是犯罪活動贓款和涉嫌資助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控方式是通過模型指標在後臺篩選,不會增加居民和企業對跨境資金的申報要求,不影響居民和企業正常、合法的跨境資金運用。 八、《三反意見》對嚴懲違法犯罪活動的要求有哪些?       按照中央部署,近年來,公安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持續部署推動打擊相關犯罪活動,不斷強化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形成遏制違法犯罪蔓延的有利態勢。 1、持續開展預防、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已連續三年部署此項專項行動,公安機關運用情報導偵思路,開展資訊化應用、資料化實戰,加強統籌調度和一體化作戰,對洗錢犯罪活動開展集約、深度、全鏈條打擊,破獲一批重大案件,抓獲一批犯罪嫌疑人,極大震懾了不法分子。 2、嚴厲打擊涉恐融資犯罪活動。按照公安部統籌部署,部分重點省份公安機關組織開展了打擊涉恐融資犯罪專項行動,不斷提高發現能力,堅決阻斷恐怖組織、恐怖人員和恐怖培訓等活動的資金供給。同時,公安機關會同人民銀行,協調金融機構開展健全涉恐資金來源動態監控機制,探索資訊化時代特徵下的新戰法,實現打擊涉恐融資犯罪向資訊化、動態化的全面轉型。 3、高度重視、強力推動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是嚴重的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危害極大,不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扭曲出口退稅的政策效應,還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礎,擾亂國家正常經濟秩序,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決策的準確性,必須堅決打擊。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部署,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和人民銀行建立了國務院防範和打擊出口騙稅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工作協調機制,緊緊圍繞“體制打騙、機制打騙、方法打騙”的總體思路,堅持問題導向,按照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盤棋”的原則,連續三年聯合開展了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項行動;公安機關在全系統建立起了公安派駐國(地)稅聯絡機制辦公室,明確職責任務、建立運行機制,取得了積極成效。公安部門深入開展涉稅情報導偵工作,建立涉稅類罪分析模型、研判形成精准嫌疑線索,組織對黃金交易、石化等領域突出犯罪和高危地區人員實施的涉稅犯罪開展精確打擊,相繼偵破了一批重大案件,依法嚴懲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取得較好成效。 九、《三反意見》對發揮社會力量作用的要求       “三反”工作既需要有關部門依法履職、積極作為,也離不開社會力量的密切配合。相關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專業和資源優勢,一方面協助主管部門落實“三反”監管要求,制定符合本行業特點的反洗錢自律規則和工作指引,另一方面服務行業機構提升“三反”工作能力,促進反洗錢義務機構之間的經驗交流,營造良好的行業環境。       “三反”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社會公眾應當積極關注和配合“三反”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面向公眾的“三反”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引導公眾理性認識和理解金融機構為開展“三反”工作而採取有關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管控措施的必要性,增強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二部分:關於“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的釋疑
    一、關於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的監管規定有哪些?
          2017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了《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髮[2017]235號),首次對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做出規定。該檔為落實風險為本工作方法,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有效性,並就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和執行標準。與此同時,針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認定標準以及存量客戶排查工作進行了明確要求。 2018年6月28日,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8]164號),進一步對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原則、控制權判斷標準、強化/簡化措施、資訊獲取途徑、存量客戶排查等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對義務機構有效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提供了制度參考。 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背景 (一)落實“三反意見”的具體措施       2017年6月,人民銀行牽頭召開反洗錢工作部國際聯席會議第九次全體會議,對推進和落實《三反意見》進行了全面部署,要求推動完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法規,補齊制度短板,其中重點之一就是要積極做好反洗錢領域一些長期性法律問題的研究,完善法人和法律安排透明度等相關制度,以防範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複雜的股權、控制權等關係掩飾、隱瞞真實身份、資金性質或者交易目的、性質。 (二)執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標準的需要       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計畫安排,中國將於2018年7月接受第四輪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在FATF發佈的40項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建議中(同時也是互評估的技術性合規指標),客戶身份識別是五項核心指標之一,其中就明確要求金融機構要採用從可靠途徑獲取的相關資訊或資料來識別受益所有人, 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三、什麼是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髮[2017]235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8]164號)的規定,對非自然人客戶掌握實際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即為受益所有人,其判定標準如下: (一)公司:對公司實施最終控制不限於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25%(含,下同)公司版權或者表決權,還包括其他可以對公司的決策、經營、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實際影響的任何形式。 1、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計算間接擁有股權或者表決權的,按照股權和表決權孰高原則,將公司股權層級及各層級實際佔有的股權或者表決權比例相乘求和計算。 2、如果未識別出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或者對滿足前述標準的自然人是否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應當考慮將通過人事、財務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者間接決定董事會多數成員的任免決定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者執行決定公司的財務預算、人事任免、投融資、擔保、兼併重組長期實際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資產或者巨額資金等。 3、如果不存在通過人事、財務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的,應當考慮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將高級管理人員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應當考慮將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對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實際影響的其他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二)合夥企業:擁有超過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是判定合夥企業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擁有超過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的,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公司受益所有人標準判定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採取上述措施仍無法判定合夥企業受益所有人的,義務機構至少應當將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者合夥事務執行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三)信託:義務機構應當將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最終享有信託權益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於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為非自然人的,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追溯到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最終享有信託權益的自然人,並將其判定為受益所有人。設立信託時或者信託存續期問,受益人為符合一定條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確定後,再將受益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四)基金: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的自然人是判定基金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的自然人的,義務機構可以將基金經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暫時無法確定權益份額的,義務機構可以暫時將基金經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基金完成募集後,義務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標準判定受益所有人。 (五)其他非自然人:對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類型的機構、組織,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標準執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涉及理財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畫。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專項資產管理計畫、資產支持專項計畫、員工持股計畫等未單獨列舉的情形的,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標準執行無法參照執行的,義務機構可以將其主要負責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發起人等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四、開展受益人身份識別工作的原則 (一)勤勉盡責。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反洗錢有效履職所必需的合規能力、風險意識和職業操守I按照規定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識別、核實以及相關資訊、資料或者資料的收集、登記、保存等工作,完整保存能夠證明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勤勉盡責的工作記錄以及有關資訊、資料或者資料。 (二)風險為本。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落實風險為本方法,綜合分析、合理判斷非自然人客戶及其業務存在的洗錢。恐怖融資風險,對不同風險的非自然人客戶採取差別化的風險控制措施,對風險較高的非自然人客戶採取更為嚴格的強化措施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三)實質重於形式。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將瞭解並確定最終控制非自然人客戶及交易過程或者最終享有交易利益的自然人作為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目標,採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控制權結構以及財務決策、人事任免、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五、根據風險為本原則,在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中,分別適用於強化、簡化及豁免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採用強化措施的情形 1、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國政要的,義務機構與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前應當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者授權,進一步深入瞭解客戶財產和資金來源,並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提高交易監測分析的頻率和強度。 2、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自然人既包括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義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通過工作、生活等產生共同利益關係的其他自然人。 3、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異常複雜,存在多層嵌套、交叉持股、關聯交易、迴圈出資、家族控制等複雜關係的,受益所有人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資訊不完整或無法完成核實的,義務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成本收益、合規控制、風險管理、國別制裁等因素,決定是否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決定與上述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的,義務機構應當採取調高客戶風險等級、加強資金交易監測分析、獲取高級管理層批准等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無法進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或者經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並應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二)適用於簡化措施的情形 1、在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例如非自然人客戶為股權結構或者控制權簡單的公司,為避免妨礙或者影響正常交易,義務機構可以在與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後,儘快完成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2、義務機構在充分評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基礎上,可以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視同為受益所有人: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2)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的非公司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3)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 (三)適用於豁免的情形 義務機構在可以準確判斷非自然人客戶身份,並且非自然人客戶未出現高風險的情形下,不識別以下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1、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2、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及辦事處等機構及組織。 六、獲取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資訊的途徑有哪些?       政府主管部門、非自然人客戶以及有關自然人依法應當提供、披露的法定資訊、資料或者資料,是義務機構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重要基礎。上述法定資訊、資料或者資料可以獨立作為識別、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收集權威媒體報導、委託商業機構調查等方式只能作為識別、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輔助手段,獲取的非法定資訊、資料或者資料不得獨立作為識別、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七、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需要採集、保存的資訊和資料有哪些?       義務機構應當在識別受益所有人的過程中,應當登記客戶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並瞭解、收集並妥善保存以下資訊和資料: 1、非自然人客戶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相關資訊,主要包括:註冊證書、存續證明檔、合夥協定、信託協定、備忘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驗證客戶身份的檔。 2、非自然人客戶股東或者董事會成員登記資訊,主要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股東名單、各股東持股數量以及持股類型(包括相關的投票權類型)等。 八、對存量客戶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的要求有哪些?       義務機構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清理異常帳戶、休眠帳戶、非實名帳戶等,按時完成存量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存量客戶是指2017年10月20日之前建立業務關係,且截至2018年6月30日業務關係仍然正常存續的非自然人客戶。 九、不配合受益所有人識別與採集工作的措施?       235號檔要求:義務機構採取有效措施仍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或者經過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進行交易;已建立業務關係的,應當中止交易並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終止業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