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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部分 反洗钱制度体系 一、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三反意见)提出到2020,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二、三反意见主要措施: 1、加强监管协调,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监管要求,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 2、适时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重点研究建立对非营利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销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制度,探索适应特定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模式。 3、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模式。强化法人监管措施,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自主管理。 4、采取多种方式提升监管工作效率。通过开展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查找高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投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促进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控机制 以加强异常交易监测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外汇交易监测、跨境人民币交易监测和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等信息,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需要强调的是,反洗钱跨境资金监控的对象是犯罪活动赃款和涉嫌资助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控方式是通过模型指针在后台筛选,不会增加对居民和企业的跨境资金申报要求不影响居民和企业正常、合法的跨境资金运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判定为洗钱犯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知下:洗钱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对帮助恐怖活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九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数据和事务历史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部分 点滴行动 助力反洗钱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机构自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数据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会更安全。   二、主动配合反洗钱义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1、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帐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1)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3)配合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4)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档,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2、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须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措施,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安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 3、他人替您办理业务,代理人应出示他(她)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4、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账户、银行卡和U盾,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受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 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犯罪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帐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六、做好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I类户是钱箱,用于存放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安全性要求高。通常需要在银行柜面开立。 II类户是钱夹,用于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等。可以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开立。 III类户是零钱包,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如常见的手机扫码支付。可以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开立。 III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III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的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七、谨防首付贷等购房融资被用于洗钱 以下购房融资都是违规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融资支付首付款,组织众筹购房。 2、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在线、线下或其他任何形式为购房人提供的首付融资或相关服务; 3、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的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八、提高风险意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1、坚持账户实名制,不向他人出售账户或者协助他人开户; 2、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息、帐户信息、支付信息等; 3、不参与买卖银行账户、银行卡、POS机具等; 4、做好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建议将II类户、III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 5、不信、不盲从未经证实的转账信息; 6、如果不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要保留微信、QQ、短信等往来信息,以及ATM转账、网银转账、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转账凭证或者信息,便于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   九、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欢迎所有公民举报洗钱活动及线索。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以上内容节选自反洗钱宣传编委会编着的《完善制度体系,依法打击洗钱犯罪》2019年反洗钱宣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