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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統稱投保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投保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2008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早在1993年,國務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保障社會公眾利益。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作了長時間系統研究,充分徵求了各方面意見建議。目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制定條例,目的是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問: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是什麼?
  答: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搆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搆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從存款保險覆蓋的範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範圍之內,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範道德風險。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問:存款保險的保費誰來交,按什麼標準交?
  答:存款保險的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存款人不需要交納。存款保險實行基準費率與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制度。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準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費率制度,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形成正向激勵,強化對投保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其審慎經營,健康發展。綜合考慮國際經驗、金融機構承受能力和風險處置需要等因素,我國存款保險費率水準將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準以及現行水準。
    問: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是怎麼確定的,償付限額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沒有安全保障了?
  答:確定存款保險的最高償付限額,既要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從國際上看,最高償付限額一般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至5倍。條例規定的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是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根據我國的存款規模、結構等因素,並考慮我國居民儲蓄意願較強、儲蓄存款承擔一定社會保障功能的實際情況,經反復測算後提出的,這一數字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準,能夠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時,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將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經國務院批准後適時調整。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意味著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條例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於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以用於支援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從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多數情況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援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對出現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接其業務、資產、負債,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此外,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問:在什麼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
  答:從法律制度上明確在什麼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對於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四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存款人及時獲得償付,條例還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問:如何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
  答: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對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形式作了適當限制,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為做到風險的早發現和少發生,借鑒國際上比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變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適當分工、各有側重的原則,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主要包括:對於和保費計算有關的情況進行核查,對投保機構報送的資訊、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資訊共用獲取相關資訊,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資訊;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在投保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時,可以採取必要的風險糾正措施。這意味著,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基金不是單純的出納或者“付款箱”。此外,為減少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並與現行法律做好銜接,條例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處置問題投保機構時,既可以直接償付,也可以靈活運用委託償付、支持合格投保機構收購或者承擔問題投保機構資產負債等方式,充分保護存款人利益,實現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的同時,確保銀行業正常經營和金融穩定。
    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 文章來源:金融穩定局  
一、什麼是存款保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意義和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市場經濟條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一是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二是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三是有利於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援保駕護航。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可以通過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措施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審慎監管有利於促進銀行穩健合規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為全面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四、確定存款保險的償付限額主要有哪些考慮?
銀行業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存款是銀行業資金來源的主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韓國為2倍、印度為1.3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準。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品質和水準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五、為什麼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中小銀行的改革和發展?
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存款保險可以抬升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大、中、小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同等競爭和均衡發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通過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存款保險可以有效穩定存款人的預期,進一步提升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從各國經驗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美國社區銀行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維持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改善和加強了對小企業、社區和農民的金融服務。
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品質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結構佈局,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準。

六、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存款人需要交保費嗎?
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準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準和現行水準,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收取保費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通過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制度,促進公平競爭,形成正向激勵,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20〕第9號文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定於2020年11月5日起發行2020年版第五套人民幣5元紙幣。現將該版五元紙幣主要特徵介紹如下:
2020年版第五套人民幣5元紙幣保持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幣5元紙幣規格、主圖案、主色調、“中國人民銀行”行名、國徽、盲文面額標記、中文拼音行名、民族文字等要素不變,優化了票面結構層次與效果,提升了整體防偽性能。

正面中部面額數位調整為光彩光變面額數字“5”,左下角和右上角局部圖案調整為凹印對印面額數位與凹印對印圖案。左側增加裝飾紋樣,調整面額數字白浮水印的位置,調整左側花卉浮水印、左側橫號碼、中部裝飾團花、右側毛澤東頭像的樣式。取消中部全息磁性開窗安全線和右側凹印手感線。

背面左上角和右下角局部圖案調整為凹印對印面額數字與凹印對印圖案,調整主景、面額數位的樣式,票面年號改為“2020年”。正面中部印有光彩光變面額數字,改變鈔票觀察角度,面額數字“5”的顏色在金色和綠色之間變化,並可見一條亮光帶上下滾動。

2020年版第五套人民幣5元紙幣還採取了其它多種措施來提升防偽技術和印製品質。如,浮水印清晰度和層次效果明顯提升;鈔票紙強度顯著提高,流通壽命更長;紙幣兩面採用抗髒汙保護塗層,整潔度明顯改善;延續2015年版100元紙幣和2019年版50元、20元、10元、1元紙幣冠字號碼字形設計,有利於現金機具識別。
  附件:2020年版第五套人民幣5元紙幣圖案 (正面圖案)   (背面圖案)  
2020年金融知識萬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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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融知識普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