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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我國的國家名片。因此,保持和不斷提高流通中的人民幣整潔度是每個公民、金融機構應盡的義務。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公民應瞭解人民銀行制訂的相關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培養正確使用人民幣的習慣,自覺、及時將殘損人民幣交存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依法、無償為公民兌換殘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殘缺、汙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1、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汙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2、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汙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3、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4、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5、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6、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7、殘缺、汙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汙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汙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