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3年1月21日發佈,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重點如下:
一、資訊採集要求
採集個人資訊應當經資訊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資訊除外。
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資訊,不作為個人資訊。
禁止征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資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資訊。
征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資訊和納稅數額資訊。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資訊主體提供該資訊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資訊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資訊,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資訊,人民法院依法公佈的判決、裁定等管道,採集企業資訊。
征信機構不得採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採集的企業資訊。
二、不良資訊保存期限不超5年
資訊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資訊,應當事先告知資訊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資訊除外。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資訊保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三、先授權後查詢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資訊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征信機構或者資訊提供者、資訊使用者採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資訊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資訊主體注意的提示,並按照資訊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資訊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資訊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資訊,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向協力廠商提供。
四、每年兩次免費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資訊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資訊。個人資訊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