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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关乎信贷审批、金融服务与生活便利。为切实守护您的征信权益,带您一起了解“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误区澄清、防骗警示、维权畅通等征信知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政策解读:信用修复“免申即享”,规则清晰透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安排,符合条件的个人逾期信息可按规定不予展示,全程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个人申请、无需提交材料、无需任何费用,由征信系统自动识别、统一处理。
【核心规则要点】
• 适用时段:2020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产生的个人信贷逾期信息
• 金额要求: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
• 前提条件: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还清逾期债务
• 展示调整:已还清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按规则在征信系统不予展示
•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免费办理
政策初衷是帮助诚实守信、非恶意逾期的公众修复信用、重返金融服务,并非放宽征信管理、更不是“债务豁免”。

二、误区澄清:这些错误认知,千万别信
❌ 误区一:信用修复=征信洗白
信用修复≠征信洗白。修复是对符合条件、已结清的小额逾期按政策不予展示,并非删除真实记录、更不是“抹掉所有不良”。征信系统依法客观记录,任何机构无权随意篡改真实信用信息。
❌ 误区二:小额逾期无需担责
逾期仍需履行还款义务,足额还款是享受政策的前提。未结清、不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将继续按规定展示。逾期会影响信贷审批、增加融资成本,务必按时履约。
❌ 误区三:花钱可找人修复征信
征信异议与政策修复全程免费。凡是声称“付费铲单、内部渠道、代理洗白”的,均为虚假宣传,不受法律保护,还会导致信息泄露与财产损失。

三、防骗警示教育:警惕“征信骗局”,守好钱袋与信息
【常见骗局套路】
• 谎称“债务重组、征信洗白、内部删单”,收取高额服务费、定金
• 索要身份证、银行卡、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用于倒卖或盗刷
• 教唆伪造材料、恶意投诉、虚假异议,导致个人信用进一步受损
• 承诺“不成功全额退款”,得手后失联跑路
【防骗核心提醒】
• 凡是“花钱修征信”,一律是诈骗
• 凡是索要敏感信息,一律不提供
• 凡是陌生中介承诺“内部操作”,一律不信
• 遇可疑情况,立即报警或向银行、监管部门举报
【重要提示】
• 谨防冒用政策名义索要钱财、索取信息的诈骗行为
• 谨防不法中介指导“借新还旧”“过桥垫资”,避免掉入更大的债务陷阱
• 谨防“征信洗白”即可获得贷款的虚假宣传

四、维权渠道畅通:合法维权,全程免费、便捷可及
【征信查询渠道】
•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官方APP
• 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 人民银行征信服务窗口、自助查询机
【征信异议申请】
• 直接联系业务办理银行网点或客服
• 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交异议申请
守护信用,就是守护未来。请您珍视征信、按时履约还款、警惕非法中介、通过正规渠道维权。
有诈骗团伙虚假宣传贷款购买货车“零首付”,借助求职者“急于找到工作”心理,在网上发布“高薪招聘”“实习”等虚假信息,诱骗求职者以职位需要、培训费等名目收取各类费用,甚至诱导求职者通过贷款平台贷款支付相关费用。
南商中国提醒包括求职者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审慎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官网、社交媒体等多方面途径对招聘信息进行交叉验证,拒绝各类广告话术诱惑,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高薪酬待遇、高回报承诺、贷款购买货车“零首付”等保持警惕。审慎评估自身还贷能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
订立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辨别合同实质,区分借款合同以及租赁、买卖等一般民事合同,认真、完整阅读包括权利义务、应付费用、还款要求、违约责任等在内的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警惕不断花样翻新的格式条款陷阱,不在他人的诱惑或催促下贸然签订合同,不随意授权他人代为办理,防止误签、误贷等导致财产损失。
办理贷款前要确认贷款机构是否具备放贷资质。银行保险机构应具备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相关许可证,消费者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许可证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具备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认可的业务资质,且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消费者应关注相关机构金融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明确的业务范围,避免从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办理贷款或者具备资质的机构超经营范围办理贷款。在接到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电话时,如实回答问题,避免在他人诱导下提供不实信息。
使用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及其他线上平台时应谨慎操作。使用互联网平台贷款时应认真阅读页面上的提示内容,明确相关法律后果,审慎进行人脸识别或电子签名。在使用电子平台购物或进行其他操作时,留意默认勾选选项,不轻易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避免因为一时大意而开通平台关联的贷款业务。
警惕“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词汇和宣传套路。注意识别非法金融广告,警惕不当诱导,拒绝过度负债,培养理性消费观念。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当珍惜个人信用,按时依约还款。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建议大家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让我们共同维护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保证人民币的良好流通。
 
一、增强非法金融广告识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一)是否非法金融广告的主要判断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广告主在投放金融广告前,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金融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和实质上保持一致。2.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金融广告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是否显著标明“广告”。3.金融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如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等。4.金融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违规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5.金融广告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6.金融广告是否违法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7.金融广告是否违法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二)金融消费者要增强自身风险责任意识
      一是多问。涉及具体金融产品的广告,都应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可以询问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金融产品和投放广告的资质,询问推销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明,询问产品存在的风险和目标群体。在不确定其真伪时,可以按照本手册第三部分的热线电话咨询第三方机构。
      二是多想。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之前,想一想广告中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哪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多大。个人应对自己做出的金融决策负责,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当金融广告的收益让人心动时,不妨先去做一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了解自身的风险偏好后再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是多学。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广告层出不穷,金融产品和服务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但是金融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金融消费者应通过学习和了解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金融行为习惯和态度,提升自身的金融素养,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金融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渠道、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与金融机构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等形式予以解决。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金融消费者热线:
中国工商银行:95588 中国农业银行:95599 中国银行:95566(信用卡专线:4006695566) 中国建设银行:95533(信用卡专线:4008200588) 交通银行:95559(信用卡专线:4008009888) 招商银行:95555(信用卡专线:4008205555) 中国民生银行:9556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528 广东发展银行:4008308003(信用卡专线:95508) 兴业银行:95561 中信银行:95558(信用卡专线:4008895558) 中国光大银行:95595 华夏银行:95577 平安银行:95511-3(信用卡专线:9551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580(信用卡专线:4008895580) 腾讯财付通:0755-86013860 支付宝:95188 中国银联:95516 中国银监会:010-66277510(银监会信访电话,各地银监局有独立电话) 中国证监会:12386 中国保监会:12378 中国人民银行:12363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电话:010-88689969
本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本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二、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投诉常见问题解答
(一)涉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部门分别是哪些?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投诉?
      金融消费者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国内部分已开通的金融消费者维权热线:
中国工商银行:95588 中国农业银行:95599 中国银行:95566(信用卡专线:4006695566) 中国建设银行:95533(信用卡专线:4008200588) 交通银行:95559(信用卡专线:4008009888) 招商银行:95555(信用卡专线:4008205555) 中国民生银行:9556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95528 广东发展银行:4008308003(信用卡专线:95508) 兴业银行:95561 中信银行:95558(信用卡专线:4008895558) 中国光大银行:95595 华夏银行:95577 平安银行:95511-3(信用卡专线:9551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580(信用卡专线:4008895580) 腾讯财付通:0755-86013860 支付宝:95188 中国银联:95516 中国银监会:010-66277510(银监会信访受理电话,各地银监局有各自的投诉电话) 中国证监会:12386 中国保监会:12378 中国人民银行:12363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2017年“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
(一)谨防电信诈骗,保护好个人金融信息。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的范围从沿海逐渐向内地发展,不法分子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央行等六部委联合行动打击电信诈骗,同时金融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警惕意识,增强自身识别电信诈骗的能力,不轻易将个人信息留在不熟悉或不正规的机构、网站中,网银账号、普通社交账号密码要区分,密码定期修改,谨防信息泄露。 (二)养成良好习惯,避免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例层出不穷,此前,盗刷仅仅局限在信用卡,如今已逐渐涵盖了几乎所有银行卡。盗刷的手段有很多种,持卡人自己在日常用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养成以下良好习惯:1.养成禁点不明连接网站习惯;2.养成禁用免费 WIFI 的习惯;3.养成谨慎取款或消费的习惯;4.养成保护密码的习惯;5.养成保管好个人信息的习惯;6.养成定制短信洞察风险习惯;7.养成经常修改密码的习惯。如果持卡人发现有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建议第一时间与发卡机构取得联系,冻结、挂失卡片,避免再次遭受盗刷,同时在发卡机构的指导下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
(三)了解客户备付金,防范支付账户风险。
1.正确认识客户备付金的本质。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主要目的是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并引导支付机构回归业务本源。 2.支付账户的风险防范。
(1)审慎选择支付机构。客户应该适当关注支付机构披露的信息,选择服务机制完善、业务风险较低的支付机构办理业务。
(2)控制支付账户的使用权限。客户不要随意出借支付账户,更不要出租、出售支付账户,以免自己的支付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3)妥善保管本人或本单位信息。客户在开立支付账户、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个人或单位信息以及相关证件,并留意支付机构对收集目的和用途的说明,避免信息泄露。
(4)准确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客户应该留意支付机构网站地址、客服电话等服务渠道,准确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避免支付账户名称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被不法分子通过“钓鱼”手段窃取。
(5)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客户使用支付账户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如果支付机构不能有效证明风险损失是因客户原因导致的,那么支付机构需要对客户的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2017年“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
      2015 年 11 月 1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