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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假人民币会严重危害人民生活、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每个公民都有反假货币的责任。
假币一般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仿照真币的图案、文字、形状规格、色彩等,采用印制、打印、复印等多种手段伪造的货币。根据假币伪造手段和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机制假币、复印假币、拓印假币、刻板印刷假币等几种类型。
变造假币是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等多种方法,改变真币形态的货币,分为真真拼凑币和真伪拼凑币。

发现假币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1.在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2.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予以没收, 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
4.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登记造册,并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鉴定。
5.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存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