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国的国家名片。因此,保持和不断提高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是每个公民、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公民应了解人民银行制订的相关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培养正确使用人民币的习惯,自觉、及时将残损人民币交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法、无偿为公民兑换残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5、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6、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7、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