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壹、P2P網絡借貸平臺非法集資洗錢
某P2P網絡借貸平臺公司宣稱其“從事信息配對咨詢和商務服務,服務廣大網友和中小微企業”。在實際運營中,該公司通過發布虛構的高息借款標的,將獲取的客戶資金用於個人投資、購買理財產品和保險產品等。沒過多久,該公司無力償還多筆到期的借款和高額利息而發生擠兌事件(即客戶要求收回投資)。經公安機關調查,該公司實際上是借助網絡借貸平臺的投資信息中介功能進行非法集資。案件爆發,待償付借款逾億元,涉及全國4000余人。
二、利用網銀支付寶盜取個人銀行卡資金
黃先生收到壹條關於XX公司可辦理高額信用卡的短信。經電話了解,對方告知辦理條件:壹是需向該公司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二是需在指定銀行辦理儲蓄卡並存入相應資金;三是在儲蓄開戶時必須預留該公司提供的手機號碼。黃先生按照該公司提示在銀行辦理了銀行卡,並存入4萬元,填寫了該公司提供的經辦人員手機號碼,之後,向該公司提供了儲蓄卡號。犯罪分子以黃先生名義註冊支付寶賬號,利用支付寶關聯儲蓄卡時只需驗證註冊信息與銀行卡預留信息是否壹致的漏洞,將支付寶賬戶與黃先生銀行賬號及預留手機號進行綁定,利用支付寶密碼及手機驗證功能將其資金轉走,通過ATM取現等手段,完成洗錢。
三、假客服電信詐騙
李先生經人推薦,購買某網絡理財產品,遇到操作問題,在網上搜索客服電話進行咨詢,但搜索結果出現的是假客服電話。詐騙分子冒充的假客服得知李先生的賬號及12萬元賬戶金額信息後,稱李先生的賬號被“保護性凍結”,讓他轉賬到指定的“安全賬戶”。為了打消李先生的顧慮,假客服稱如果轉賬金額高於其賬戶金額,轉賬就會失敗。李先生壹試果然如此。隨後,詐騙分子向李先生賬號內存入50元,賬戶金額變為12萬零50元,當李先生再試圖轉賬12萬零30元時,錢即被轉賬到所謂的“安全賬戶”中。收到錢後,詐騙分子隨即將錢轉入異地賬戶,分多筆從ATM提現,或在境外ATM提現,完成詐騙洗錢活動。
四、出售信用卡的洗錢陷阱
羅某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證件辦理了多張信用卡。羅某先後把200余張信用卡賣給宋某、陳某,用於信用卡洗錢。宋某、陳某等人所涉賬戶交易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羅某、宋某和陳某進行宣判。
五、地下錢莊匯款的煩惱
張先生在國外經商,經常需要向國內匯款,張先生通過朋友得知某地下錢莊匯款速度快,費用低廉。張先生向該地下錢莊匯入10萬美元,該地下錢莊承諾張先生在國內的妻子孫女士當天可取等值人民幣。孫女士前往該地下錢莊的國內經營地點,等待她的不是工作人員,而是警察。原來該地下錢莊老板已攜款潛逃,地下錢莊的國內經營人員也不知所蹤。張先生夫婦追悔莫及。
六、受賄官員的網店生意
某規劃委副主任胡某利用手中職權多次為房地產開發商謀取不正當利益,要求房地產開發商為其購買珠寶、首飾、黃金等。胡某將受賄贓物交其弟媳在網店上出售。贓款被胡某及其家庭用於消費與揮霍。經舉報,胡某被檢查機關以受賄罪起訴,其弟媳則被訴洗錢罪,面臨法律的制裁。
七、警惕以“洗錢”為名的詐騙
1、電話詐騙的犯罪分子多謊稱公安民警或檢察官對受害人進行恐嚇來詐騙錢財。階段此類電話,要冷靜,抓住以下關鍵識別點。權威提示壹:110是公安機關統壹接警電話,民警不會以110號碼撥打居民電話。公安機關偵辦案件也絕不會電話告知嫌疑人,如需調查肯定會當面出示證件和文書。
2、部分電話詐騙會自稱郵局、銀行等機構,通知有退回的法院傳票、 逾期貸款或信用卡欠款等,利益受害人急欲證明自己清白的心理,主動幫其轉接“公安局”“檢察院”,再進行詐騙。權威提示二:郵局、銀行、公安局和檢察院等部門的電話並不能相互轉接,如果需要聯系,務必自行查找並撥打聯系電話。
3、權威提示三:公安機關偵辦案件過程中,如確需凍結當事人銀行賬戶,會按照程序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無需通知當事人。即使需要采取保護措施,也會讓當事人去金融機構當面辦理,而不會讓當事人將款項轉移至所謂“安全賬戶”內。
4、權威提示四:所謂“保密”要求都是犯罪分子為防止受害人被他人提醒勸導而進行的恐嚇。接到此類可疑電話要相信家人、有反洗錢和反詐騙知識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而非電話中的陌生人,或直接撥打110電話報案。
第二部分 點滴行動,助力反洗錢
壹、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阱
網上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逃避監管,不僅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勢力轉移、清洗“黑錢”,成為社會公害,而且無法保障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二、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1)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2)開辦業務時,請您帶好身份證件;
(3)存取大額現金時,請出示身份證件;
(4)他人替您辦理業務,請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證件;
(5)身份證件到期更換的,請及時通知金融機構進行更新。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會產生以下後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2)可能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3)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
(4)您的誠信狀況受到合理的懷疑;
(5)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而致使自己的聲譽和信用記錄受損。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
金融賬戶、銀行卡或U盾不僅是您進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測和經濟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貪官、毒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有可能利用您的賬戶、銀行卡或U盾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因此不出售、出租或出借賬戶、銀行卡或U盾即是對您權利的保護,又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
五、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采取的洗錢手法之壹。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包括銀行卡賬戶)或公司的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請您切記,賬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六、遠離網絡洗錢
2014年初,我國網民數量已超過6億人。在我們獲得網絡時代的快捷信息和高效溝通的同時,不法分子也利用網絡快速傳播非法信息,在更廣的範圍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破獲的網銀詐騙、互聯網非法集資等網絡洗錢案件警示我們,對於網絡信息要仔細甄別,不要輕易通過網銀、電話等方式向陌生賬戶匯款或轉賬。對於網絡信息要時刻警惕,不可因貪占壹時便宜而落入騙局。
七、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正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特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同時規定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