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5日,我行及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與中國信達及其部分附屬子公司(以下合稱“信達集團”)簽署統一交易協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我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統一交易協定的簽訂應按照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內部審查、報告和資訊披露。
一、協定簽署方情況
1.註冊名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國有控股)
註冊資本:3816453.51萬元
註冊幣種:人民幣
法人代表:張衛東
設立時間:1999年04月19日
經營範圍:收購、受託經營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對不良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債權轉股權,對股權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破產管理;對外投資;買賣有價證券;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商業融資;經批准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機構託管和關閉清算業務;財務、投資、法律及風險管理諮詢和顧問;資產及專案評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2.註冊名稱:信達投資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註冊資本:200000.00萬元
註冊幣種:人民幣
法人代表:白玉國
設立時間:2000年08月01日
經營範圍:對外投資;商業地產管理、酒店管理、物業管理、資產管理;資產重組;投資諮詢;投資顧問。(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3.註冊名稱:中國信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China Cinda (HK)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企業類型: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2497548.70萬元
註冊幣種:港幣
董 事 長:梁森林
設立時間:1998年12月16日
經營範圍:投資控股。
4.註冊名稱:信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Cind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企業類型: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10000.00萬元
註冊幣種:港幣
董 事 長:張毅
設立時間:2000年4月19日
經營範圍:資產管理、企業融資、銷售及交易業務。
5.註冊名稱:中國金穀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20000.00萬元
註冊幣種:人民幣
法人代表:馬承宇
設立時間:1993年4月21日
經營範圍: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諮詢、資信調查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同業拆借。(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6.註冊名稱:華建國際實業(深圳)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獨資)
註冊資本:46700.00萬元
註冊幣種:港幣
法人代表:柳明欣
設立時間:1999年1月27日
經營範圍:從事國際經濟資訊諮詢;投資管理諮詢;投資興辦各類實業項目(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從事企業股權和資產管理業務(不含國家限制專案)。
7.註冊名稱:弘馬(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港澳臺法人獨資)
註冊資本:10000.00萬
註冊幣種:美元
法人代表:沈洪溥
設立時間:2015年12月25日
經營範圍:投資管理、投資諮詢、企業管理諮詢。(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8.註冊名稱: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314451.70萬元
註冊幣種:港幣
董 事 長:張衛東
設立時間:1948年2月2日
經營範圍: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所規定獲認可之持牌銀行,主要從事銀行業務及相關之金融服務。
9.註冊名稱: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獨資)
註冊資本:950000.00萬元
註冊幣種:人民幣
法人代表:孫建東
設立時間:2007年12月14日
經營範圍:在下列範圍內經營對各類客戶的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它外幣有價證券;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辦理國內外結算;買賣、代理買賣外匯;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從事同業拆借;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提供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經營代銷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它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專案以相關部門批准檔或許可證件為准。)
二、關聯交易的具體情況
我行與信達集團簽訂統一交易協定,符合監管導向和制度要求,並已向監管報告相關事項,交易具有合規性。
本次統一交易協定的定價符合市場化定價原則,年度發生額上限充分考慮我行與信達集團的歷史及未來交易需求,交易具有公允性和合理性。
我行與信達集團簽訂統一交易協定有利於提高我行與中國信達及其附屬子公司開展相關業務的效率,交易具有必要性。
三、關聯交易審批情況
本次統一交易協定的簽訂按照重大關聯交易履行審批程式,該事項於2023年1月18日經我行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2023年2月16日經我行董事會審批通過。
我行獨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發表獨立意見並表示同意本次交易,認為“本次關聯交易定價遵循市場化原則,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內部審批程式符合監管要求,同意本次關聯交易”。
四、交易對我行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本次統一交易協定規模合理、風險可控,對我行財務及經營狀況無不良影響;同時,我行與信達集團簽訂統一交易協定,有利於提高我行與中國信達及部分附屬子公司開展相關業務的效率,促進集團協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