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023年8月3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套数性质为二套及以上,但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情况包含:
(1)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2)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后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1、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水平最低为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的,不进行调整。
(2)2019年10月8日(含) - 2022年5月14日(含)间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水平最低按全国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即LPR不加点)执行;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的,不进行调整。
(3)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水平最低按全国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即LPR-20BP)执行;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LPR-20BP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的,不进行调整。
2、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要求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后,按照上述浮动利率调整规则执行。当前执行利率低于上述调整后的利率水平的,不进行调整。
3、不良贷款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但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在欠款还清前暂不调整;还清欠款后,可以向我行申请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可通过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的方式或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为节省时间成本,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我行将主动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的方式。
1、我行主动批量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我行将于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调整前的利息按原执行利率计算。
2、客户主动申请。
自2023年9月25日起,客户可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通过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具体情况包含: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客户,由客户主动向我行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作证材料,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则进行利率调整。
(2)不良贷款归还拖欠本息的存量住房贷款。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的存量住房贷款。
(4)其他符合条件但未调整的存量住房贷款。
3、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方式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办理。
四、调整安排及渠道
1、对于我行主动批量调整的贷款,在我行完成利率调整后,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在我行手机银行App“我的贷款“中查看调整后利率及还款计划。
2、对于不在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内的贷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客户可向贷款经办行提交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并通过线下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所需作证材料请咨询贷款经办行。
五、温馨提示
1、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以短信形式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如对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行,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2、本次我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形式,其他要素都保持不变,调整完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3、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支持和理解,如您在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均可致电我行24小时客服热线95327,港、澳、台及境外客户请拨打 (86551)95327,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十三日